AI拟人化互动服务新规发布
4月10日,国家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及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规定将于2026年7月15日正式生效。
近年来,模拟人形特征的互动服务增长迅速,在文化传播、儿童照护、老年陪伴等领域展现出创新潜力。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安全、公民生命安全以及伦理道德的潜在威胁。制定该《办法》旨在确保该领域的健康发展,同时有效规避相关安全风险。
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指出,该《办法》的核心目标是推动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的健康与规范发展,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并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办法》着重明确了五项规范要求:一是确立安全主体责任;二是强化服务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三是确保数据安全;四是保护用户权益;五是实施安全风险处置措施。
特别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亲密关系服务;若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或处理其信息,必须获得监护人同意。
以下是《办法》的完整内容: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健康发展与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向境内公众提供具有自然人性格特征、思维模式及沟通风格的持续性情感互动服务(即拟人化互动服务),适用本办法。该类服务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提供的情感照护、陪伴与支持。提供智能客服、知识问答等非持续性情感互动的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创新与法治结合的原则,鼓励创新发展,对拟人化互动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引导服务向上向善。
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全国治理与监督工作,发改、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负责监管。地方网信部门统筹本地治理,地方相关部门依职负责。
第五条相关行业组织应加强自律,建立准则与管理制度,指导提供者制定规范、依法服务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服务发展与规范
第六条国家支持算法、框架、芯片等技术自主创新,推进标准建设,探索电子签名授权。鼓励提供者在文化传播、适幼照护、适老陪伴、特殊人群支持等领域有序拓展应用。
第七条国家加强安全知识与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公众科学、文明、安全、依法使用,提升人工智能素养。
第八条提供拟人化互动服务应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与伦理,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生成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历史虚无主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非法宗教活动,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挑动群体对立,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的内容;
(二)生成鼓励、美化、暗示自残自杀等损害用户身体健康,或者语言暴力等损害用户人格尊严与心理健康的内容;
(三)生成诱导、套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内容;
(四)向未成年人用户生成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产生极端情绪、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五)过度迎合用户、诱导情感依赖或者沉迷,损害用户真实人际关系的;
(六)通过情感操纵等方式,诱导用户作出不合理决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活动。
第九条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内容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预案和应急处置等制度,配备与服务类型、规模和用户特点相适应的内容管理技术措施和人员。
第十条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应在全生命周期履行安全责任,明确部署、运行、升级、终止服务等各阶段安全要求,保证安全措施与服务功能同步部署、同步使用,提升安全水平;加强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系统偏差、处置安全事件,依法留存网络日志。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用户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过度依赖风险预警、情感边界引导、心理健康保护等安全能力,不得将替代社会交往、控制用户心理、诱导沉迷依赖等作为服务目标。
第十一条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相关数据具有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