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拟人交互服务监管试行办法
1、典型案例:当事人提交AI生成图像作为司法证据的处置(20221119)
2、最高法院: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须依公平原则统筹处理双方后续事宜(20220630)
3、AI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规则(试行)(20260320)
4、国务院:关于深化"AI+"战略实施的指导意见(20250821)
5、涂装作业安全通用管理规范 GB 7691-2025(20260501)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26年2月2日经国家网信办2026年第3次室务会审议通过,并获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会签同意,2026年4月10日予以公布,自2026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第21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规范有序发展,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公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运用AI技术,面向中国境内公众供给模拟自然人性格特质、思考方式与交流范式的持续性情感交互服务(简称拟人化互动服务),适用本规则。
前款所述情感交互服务涵盖以文本、图像、声音、视频等形态提供的情感关怀、陪伴互助等互动服务。
提供智能客服、知识问答、办公辅助、教育学习、科研探索等服务,未涉及持续性情感交互的,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秉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创新与法治结合的原则,鼓励拟人化互动服务创新,实施包容审慎、分类分级的监管模式,引导服务向善发展。
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全国拟人化互动服务治理与监管,国务院发改、工信、公安、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监管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拟人化互动服务治理与监管的统筹协调,地方发改、工信、公安、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按职责承担相应监管职责。
第五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强化自律管理,完善行规与自律机制,指导服务提供者健全服务规范、依法运营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服务促进与规范
第六条国家鼓励算法、框架、芯片等核心技术自主研发,推动拟人化互动服务技术攻关与标准制定,探索电子签名授权应用。支持服务提供者有序拓展文化传播、儿童关怀、老年陪伴、特殊群体扶助等应用场景。
第七条国家强化拟人化互动服务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宣贯,引导公众科学、文明、安全、依法使用,提升全民AI素养。
第八条提供拟人化互动服务须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公序良俗与伦理规范,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制作危害国家安全与利益、煽动颠覆政权、分裂国家、宣扬恐怖极端主义、历史虚无主义,违背核心价值观、非法宗教活动、民族仇恨歧视、挑唆群体对立,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散布谣言、侮辱诽谤及侵犯他人权益等内容;
(二)制作鼓励、美化、暗示自伤自杀等危害用户身心健康,或实施语言暴力损害用户人格尊严与心理安全的内容;
(三)制作诱导、骗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信息的内容;
(四)向未成年用户推送可能诱发模仿危险行为、极端情绪或不良嗜好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内容;
(五)过度迎合用户、诱导情感依赖或沉迷,破坏用户现实人际关系的;
(六)利用情感操控等手段诱导用户做出不当决策,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须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算法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内容治理、网络数据安全、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理等制度,配置与服务规模、用户特征相匹配的内容管控技术措施与专业人员。
第十条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应在服务全生命周期内落实安全责任,明确部署、运行、升级、停用等各环节安全规范,确保安全措施与功能同步实施、同步启用,强化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及时纠正系统偏差、处置安全事件,依法保存网络日志。
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用户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过度依赖风险警示、情感边界引导、心理健康防护等能力,禁止以替代现实社交、操控用户心理、诱导沉迷依赖为服务目标。
第十一条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进行预训练、优化训练等数据处理时,须强化训练数据管控,遵循以下要求:
(一)相关数据来源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