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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信任底线:ICC负责任AI营销解读

发布时间:2026-05-08 08:06来源:微信阅读:7

人工智能正在改写数字营销的底层运作方式。过去,营销主要依靠创意、渠道能力、媒介采购以及用户洞察;而如今,AI已被深度植入从内容生产、用户画像、广告投放到素材改良、直播带货、社交扩散、客户沟通与成效评估的完整链路。

AI不仅让营销更高效、更加个性化,也可能把隐患变得更难察觉、更难界定:一张由AI生成的产品图是否夸大了真实表现?一个看似AI生成的虚拟用户评价是否会让消费者把“想象”当成“亲身体验”?AI数字人专家的推荐是否构成了不实背书?当算法自动投放带来误导时,责任究竟应由广告主、平台、代理机构,还是AI工具提供方承担?

在这样的行业背景下,2026年3月国际商会(ICC)发布的《营销中的负责任人工智能:如何适用〈ICC广告与营销传播准则〉指南》(Responsible AI in marketing : How to apply the ICC Advertising and Marketing Communications Code)形成了面向实践的行业指引。该文件并非一项国际标准,而是基于ICC《广告与营销传播准则》的国际性自律指南。其意义在于:将传统广告伦理框架延伸至AI营销情境,为企业、平台、代理机构、广告技术公司以及标准化相关组织提供一套可操作的判断路径。对正在推进数字营销国际标准工作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数字营销技术委员会(ISO/TC 352)而言,这份指南同样具备重要参考价值。

一、这份指南回答的并非“能不能用AI”,而是“如何负责任地用AI”

ICC指南的核心立场十分明确:AI并不构成营销传播规则的“空白地带”。不论广告内容来自人类创作还是生成式AI;不论投放由人工执行还是算法自动分发,只要它属于营销传播范畴,就应遵循“合法、得体、诚实和真实”的基本要求。

这一点尤其值得强调。现实中,部分企业在引入AI时容易形成“责任稀释”的思路:内容由AI生成、素材由外包代理制作、投放由平台算法完成、数据分析由第三方工具提供,于是问题出现时似乎责任能够被分散甚至转移。ICC指南对此给出了清晰否定。它指出,营销人员对其发起并推向市场的营销传播承担整体责任;同时,营销生态中的其他参与者也应依据自身所处角色、影响范围、控制程度及预期专业能力承担相应责任。

这对企业同样具有直接警示意义。AI可以成为营销手段,但不能被当作责任“挡板”。企业不能只将AI当作提效工具,更应把它纳入广告合规、数据治理、品牌管理以及消费者保护的整体体系之中。

比如,某电商企业使用AI自动生成商品详情页,包含产品功能介绍、使用场景示意以及消费者评价摘要。若AI生成内容夸大了产品性能,或编造了不存在的“用户好评”,企业也不能以“系统自动生成”为由进行推卸。因为消费者面对的是企业发布的营销内容,而其购买决策依据同样来自这些内容。因此,企业需要对AI输出开展审核、留存记录并进行验证。

二、真实性仍然是AI营销的首要底线

ICC指南的关键规则基础在于:营销传播不得误导消费者。所谓误导,不仅包括直接陈述不实信息,还涵盖通过暗示、信息遗漏、模糊表达、视觉强化、场景塑造或人物背书等方式,形成错误的整体认知。指南明确指出,无论误导来自文字、声音还是视觉元素,或由多种元素组合所产生,都应被纳入规制范围。

这也是AI营销最容易引发风险的环节。生成式AI擅长制造“看上去真实”的内容:例如看似真实的产品试用场景、看似真实的专家建议、看似真实的消费者评论、看似真实的前后对比图,乃至看似真实的环保生产画面。但关键在于,“看起来真实”并不等同于“真实存在”。

例如,一家护肤品企业采用AI生成广告图,宣称消费者使用后皮肤明显改善。如果该图像并非基于真实测试数据,而是AI合成出来的视觉效果,消费者可能会误以为这是产品真实功效的展示。再如,家电企业用AI生成“节能效果对比”画面,若画面暗示其节省幅度远超实际测试数据,也可能构成误导。

因此,AI生成的营销内容至少应接受三类审查:

第一,事实审查:核对产品性能、价格、功效、环保属性等是否有证据支撑;

第二,视觉审查:检查图片、视频、动画是否夸大产品的实际效果;

第三,整体印象审查:评估消费者综合观看后是否可能产生错误理解。

这对国际标准化组织数字营销技术委员会(ISO/TC 352)同样带来重要启示。数字营销国际标准不应只停留在内容发布流程、渠道管理或数据指标层面,还应加入“营销内容真实性管理”的要求。尤其当AI生成或增强的内容大规模进入数字广告、社交媒体、电商页面与直播场景时,标准有必要进一步表明:AI生成或增强的营销内容不得改变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关键属性的理解;对产品性能、环境效益、健康效果、用户体验等主张,应具备充分证据;并应对AI生成内容及其审核依据进行保存,以满足可追溯需要。

三、透明度不是“用了AI就必须标注”,而是为防止误导

谈及AI营销,一个常见争论是:只要用了AI,是否就要一律标注“AI生成”?ICC指南给出了更成熟也更务实的回应:生成式AI或AI系统用于创作广告材料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必然要求公开披露;但如果不披露会造成消费者误解,或披露能够有效避免消费者被欺骗,那么就可能需要进行披露。

这种判断逻辑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因为AI在营销中的应用深度差异很大:有时AI只是用于润色文案、翻译标题、调整排版;有时AI会直接生成虚拟人物、虚拟场景、产品效果展示或用户评价等内容。若对所有AI辅助行为都一概要求披露,可能带来过度合规成本与信息噪音;但若完全不披露,又可能使消费者将虚拟内容当作真实事实。

因此,更合适的做法是引入“基于误导风险的披露机制”。例如:

企业用AI对广告文案进行语法优化,通常无需披露;

企业用AI生成一个并不存在的消费者讲述产品体验的内容,则应考虑明确说明其为虚拟演绎;

企业用AI生成一位看似医生或专家的人物推荐产品时,应格外谨慎,因为消费者可能将其理解为真实专业背书;

企业用AI生成儿童喜爱的卡通角色开展营销,也需要评估目标群体是否能够理解其商业属性与虚拟属性。

对于弱势受众,透明度要求还应进一步增强。ICC指南提示,在面向儿童、老年人等群体时,应评估AI使用是否可能误导目标人群,并用他们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必要披露。

这对国际标准化组织数字营销技术委员会(ISO/TC 352)尤为关键。数字营销标准可借鉴上述思路,设置“AI生成内容披露与标识”条款,但不宜简单采用“一律披露”或“无需披露”。更具可行性的标准化方向,是按风险场景进行分级:明确何种情况下“应披露”、何种情况下“宜披露”、何种情况下“可不披露”,并对披露方式提出易理解、醒目、靠近相关内容、避免含糊表达等要求。

四、AI营销责任应延伸覆盖整个数字营销生态系统

数字营销从来不是单一主体的独立行为,而是多方协作的结果。一个营销项目往往牵涉广告主、代理机构、内容创作者、MCN机构、平台、数据分析商、广告技术服务商、AI工具提供商、算法开发者、支付服务商以及效果监测机构。AI的介入会进一步拉长并复杂化责任链条。

ICC指南对此做出了重要扩展:营销人员对其营销传播承担总体责任;生态系统中的其他参与者也应根据其参与深度、影响力、控制力以及预期专业能力承担相应责任。指南同时提到,负责准备、提供并商业化AI系统、应用程序及其他技术的公司,应向营销人员提供合理且透明的必要信息。

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转化潜力,可被沉淀为数字营销国际标准中的“责任分配框架”。国际标准化组织数字营销技术委员会(ISO/TC 352)可考虑构建如下责任结构:

营销活动发起方承担总体责任,包括目标设定、内容审批、合规管理及消费者保护;

代理机构与内容服务商对其制作、修改或建议发布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平台与广告技术公司对其定向投放、算法推荐及内容分发机制承担相应责任;

AI工具提供方应向使用者说明工具的能力与边界、训练数据风险、输出不确定性及数据使用规则;

影响者、主播、达人与创作者在使用AI辅助内容时,仍需遵守真实表达与商业关系披露要求。

从企业落地来看,这意味着AI营销治理不应只由市场部门承担。企业需要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让市场、法务、合规、数据安全、品牌、公关、采购与技术等部门共同参与。尤其当采购AI营销工具或委托第三方制作AI内容时,应在合同中清晰约定:合规义务、数据使用边界、知识产权归属、肖像授权责任、AI生成内容审核要求、自律规则遵守要求,以及发生投诉后的协作机制。

五、肖像、深度合成与虚拟人物属于AI数字营销的高风险区

ICC指南重点关注AI生成真实人物肖像、声音与视频,以及对既有图像进行实质性改造的情形。其基本立场是:若AI用于生成真实且可识别人物的肖像,或用于营销传播中的视频、图像、音频,通常应事先取得相关人士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使用。

这项要求对当下数字营销现实具有显著意义。AI数字人、虚拟主播、AI模特、声音克隆、换脸视频、虚拟专家以及虚拟用户评价已大量出现。许多企业认为只要人物由AI生成,就无需考虑肖像授权;但实际并不简单。如果AI生成内容模仿真实人物的可识别特征,或使消费者误以为某位真实人士参与、推荐、代言或认可某产品,就可能触发侵权或误导风险。

例如,某教育机构用AI生成“名师形象”用于课程推广,如果该形象让消费者误认为是真实授课教师或某知名专家,可能带来虚假背书问题。又如,餐饮品牌用AI生成“普通消费者探店视频”,若画面呈现为真实体验但内容却由AI虚构,也可能误导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的判断。

国际标准化组织数字营销技术技术委员会(ISO/TC 352)在未来标准中可设置“数字营销中AI合成人物形象使用规范”,重点包括:不得未经授权使用真实人物肖像、声音、姓名或其他可识别特征;不得通过AI合成制造虚假代言、虚假合作、虚假专家意见或虚假消费者体验;当虚拟人物可能被误认为真实人物时,应做出恰当说明;当对授权素材进行AI再加工时,应确认原授权是否覆盖新的使用方式;组织需保存授权、生成、审核与投放记录。

六、数据驱动营销需要与AI治理协同纳入考虑

在数字营销中,AI的另一项重要用途是数据驱动营销。借助AI,企业能够开展用户画像、个性化推荐、精准投放、自动化触达与效果优化。ICC指南指出,AI为理解与运用数据提供了新机遇,但营销人员仍需满足数据驱动营销相关要求,尤其包括通知、用户控制与跟踪等环节。

这对数字营销国际标准化至关重要。未来的数字营销标准不应把“内容治理”和“数据治理”割裂开来。AI营销风险往往恰恰出现在两者结合之处:例如不透明的数据采集、用户控制不足、过度个性化触达、基于敏感特征的营销推断,以及算法对弱势群体的精准影响等。

在企业实践中,至少应建立以下机制:明确哪些数据可以输入AI系统,哪些数据不得输入;确认企业对输入数据拥有合法权利;评估AI工具是否会将输入数据用于训练或再利用;避免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未授权素材进入公共AI工具;建立AI输出内容与输入数据之间的可追溯记录;同时防止数据投毒、模型操纵或未经授权的访问,从而引发不合规广告。

国际标准化组织数字营销技术技术委员会(ISO/TC 352)可以将这些内容转化为数字营销中的AI数据治理条款,覆盖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