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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盗录1700部AI短剧牟利,两人被判刑,AI创作非法律盲区

发布时间:2026-05-11 07:53来源:微信阅读:6

近期,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就全国首例涉及AI短剧侵权的刑事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两名被告因非法录制并低价倒卖1700余部AI短剧以获取利益,被认定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以罚金。

此案不仅惩治了侵权行为,也为AI内容创作领域树立了重要的规范标杆。

01 案件回顾

2024年初,一种节奏明快、画质精良且情节起伏的AI短剧在短视频平台上意外爆火,轻易便能获得上百万的播放量。

这些短剧的角色与背景均源自某公司的网络游戏,该公司开发了专用AI工具,用户只需输入原创剧本、镜头指令等提示词,便能“一键生成”AI短剧。

按照协议,生成的视频版权归用户与公司共同所有,且相关短剧仅能署名上传至该公司在抖音、快手等平台的官方小程序,供付费观众观看。

2024年2月至5月间,众多用户利用上述方法创作了逾千部短剧视频,并署名发布至相关平台进行播放。

02 侵权方式

被告人覃某、沙某察觉到这些付费AI短剧在二手交易平台上需求巨大,于是通过官方或非官方电商渠道购入上述短剧,利用录屏软件进行翻录复制。

二人将盗录的短剧按买家喜好分类整理,存入云盘并生成分享链接,以几元至十几元不等的价格在网络上售卖并提供链接。

一条“购买—翻录—上传网盘—分享链接”的侵权产业链就此形成。

经统计与鉴定,被告人覃某、沙某网盘中至少有1716部短剧视频与权利人公司在相关平台发布的短剧视频内容一致。

03 判决情况

2026年4月21日,该案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知识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针对“何种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盗播AI短剧将面临何种处罚”等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后宣判:“两名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和三千元”。

此外,法院没收了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04 法律界定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一个核心争议点浮出水面——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究竟是机器自主选择还是人机协作创作?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AIGC著作权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人类智力投入’。”黄埔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

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AIGC作品的创作全过程进行溯源:调取短剧创作的立项文档、沟通记录、原始文本,核查AI工具的参数设置、提示词设计、完整生成操作记录以及创作者对成片的后期修改痕迹。

证据表明,涉案AI短剧并非简单的“一键生成”,而是用户通过原创剧本设定了主题、人物、情节及风格,体现了个性化的构思与独创性表达,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认定标准。

05 刑责标准

依据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数量超过500件的,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中盗录数量高达1700多部,远超追诉标准。检察机关遂对二人提起公诉,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法官解释称,结合在案证据,涉案AI短剧应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两名被告人未经权利人许可,盗录AI短剧并通过网络传播牟利,涉案作品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06 行业影响

这起生成式AI作品刑事保护案,既维护了受害企业和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AI作品的著作权认定规则:唯有包含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的AI生成内容,方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黄埔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欣霞认为:“本案通过司法实践厘清了行为边界,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司法裁判样本,强化了创新保护,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及时且有力的司法保障。”

同时,本案判决也为AI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具体指引,使各类主体在使用、创作和传播AI内容时,拥有了更清晰的行为边界与法律依据。

黄埔法院副院长刘静表示:“既要保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要合理保护技术创新。对企业而言,需承担严格的事前审查和管理义务,确保训练数据的合法性;对创作者而言,AI仅能作为创作辅助工具,作品必须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才有可能受到法律保护;对普通用户而言,不能认为AI生成的内容便可随意使用,若进行大量传播,即便未盈利,也可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