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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视点|厘清数据合规与AI合规的本质分野

发布时间:2026-05-12 10:44来源:微信阅读:4

作者:贺露洁 律师 高级企业合规师

数据合规与人工智能合规均属当前极具前沿性与复杂度的领域,涵盖大量专业术语及技术知识,常被混淆看待。然而,两者在法律根基、关注焦点及合规路径上存在显著区别。企业在推进合规建设时,须先厘清二者差异,再依据自身业务模式与产品特性,构建切实所需的合规体系。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司法判例及行业实务,从以下维度深入浅出地剖析两者的不同,旨在为有数据合规与人工智能合规需求的企业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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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据合规和人工智能合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基础不同

1、

数据合规的法律基础

数据合规旨在保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安全,其法律体系相对成熟,核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三部法律,实务中常被称为数据合规“三驾马车”。此外,2025年新增《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因此,数据合规的核心在于确保数据在全生命周期内安全、合法地处理,本质是维护数据主体对信息的决定权与支配权。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数据安全法》要求数据处理者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网络数据处理者的安全防护职责。在此法律框架下,尤其强调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例如针对重要数据,《数据安全法》规定处理者须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上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则明确了风险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从而形成了以风险报告为核心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2、

人工智能合规的法律基础

人工智能合规主要涉及算法治理、训练数据、自动化决策及科技伦理,因此其法律框架较数据合规更为动态,前瞻性更强。当前人工智能合规的专门规范多以部门规章形式存在,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立法依据,除网络、数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外,还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彰显了对“创新发展”与“规范应用”的双重重视;该办法第三条确立了“包容审慎、分类分级监管”原则,第四条要求“提升服务透明度、增强生成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人工智能合规拥有一些独特的监管工具,例如算法备案与透明度管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须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手续,这要求企业公开算法机制的基本情况并接受监管。此外,人工智能合规还引入了科技伦理这一软性要求,该要求已成为项目立项、融资、上市乃至通过行政审查的重要考量因素。

其他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

二、规制对象的差异

鉴于法律基础不同,数据合规与人工智能合规的规制对象自然也存在明显区别。

1、数据合规的规制对象是“数据”本身及其处理行为,围绕数据的全生命周期——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环节展开,重点关注数据内容的合法性、安全性以及处理过程的规范性。例如,企业收集用户信息是否获得有效同意,存储重要数据是否采取加密措施,数据出境是否履行安全评估程序等。

2、人工智能合规的规制对象则扩展至“算法模型”及其训练、应用的全流程。一方面,人工智能合规需关注训练数据本身的合规性,这是其与数据合规的核心重叠部分,若训练数据存在收集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