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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学者共议AI法治前沿议题与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6-05-30 08:07来源:微信阅读:18

深圳大学创新发展法治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以“算法个性化定价的法律与经济学”为题,指出个性化定价本质上属于价格歧视。近年来,全球主要经济体对算法个性化定价明显转向高强度监管。从经济学主流观点来看,个性化定价是一级价格歧视在数字领域的演进与发展,是互联网时代信息高效流通的反映。但从法律角度看,个性化定价严重挑战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体上应当予以禁止。她主张统筹适用《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数字时代企业定价的创新,算法个性化定价需具备透明度,定价程序需有可解释性,定价基准应公平合理,即不仅体现经济上的高效率,也要体现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

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原委员长、首尔大学名誉教授权五乘以“在线平台经营者的滥用地位行为——以关于自我优待行为的大法院判决为中心”为题作报告。权五乘教授指出,在线平台具有双边市场等特殊属性,在相关立法进程相对滞后的背景下,如何适用现行法规制其自我优待等限制竞争行为尤为紧迫。他深度分析了韩国大法院关于平台“自我优待”的标志性判决,认为该判决完全未考虑在线平台市场特性及经营者的双重地位,仅依据既有判例法理,将违法性判断标准置于是否存在可能产生限制竞争效果的危险之上。不仅如此,该判决还要求证明这种限制竞争的危险并非抽象危险,而是具体危险,以及证明在线平台经营者存在利用其在比价购物服务市场中的支配地位,从而在开放市场平台中引发限制竞争的盖然性。由此一来,对于在线平台市场中频繁发生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滥用行为,尤其是自我优待行为,便难以进行有效规制。

仁荷大学AI数据法学科主任教授、中国法中心主任丁莹镇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与著作权法上的问题”为题发表演讲。丁莹镇教授剖析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物性与侵权性两大核心议题,指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解释,单纯的提示词输入行为很可能被评价为仅停留在提出思想或发出生成指示的层面,将提示工程生成物置于公共领域,更符合著作权法的目的和政策方向。在探讨侵权判定时他认为,传统依凭关系法理是以人类创作为前提形成的,因此,在使用者、模型、生成物三者相互分离的人工智能利用结构中,有必要作出修正。总体看,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改变创作的方式,但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本质价值——鼓励人类的创作性表达并促进文化的向上发展——仍然有效。

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院长丁雄奭高度评价了本次跨越产、学、研的综合性学术交流平台所具有的深远意义。面对全球人工智能浪潮,他指出,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正在社会各领域引发前所未有的变化;与此相伴,构建数字治理体系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中韩两国共同面临的十分紧迫而重要的课题。针对当前法治建设的核心挑战,他强调尤其是在如何在技术创新与隐私保护之间寻求平衡,不仅是刑事司法领域,也是整个法学界都必须共同思考的复杂议题。

全北大学东北亚法研究所所长宋文镐聚焦第四次产业革命与虚拟经济背景下智能信息社会的法律挑战,重点介绍了该所虚拟财货法中心在相关领域的前沿探索。针对数字资产的全球制度演进,他指出美国的GENIUS法和香港的稳定币条例,预示着以稳定币等数字资产为基础的货币与金融领域即将发生重大变革。面对各国在物理AI、智能体AI等尖端技术开发上的激烈竞争,他强调了把握全球法制动态与加强跨国协同合作的必要性。最后,他表达了进一步拓展国际学术交流的深远愿景,通过努力构建一个广泛的研究合作网络,为东北亚地区乃至全球层面的法学研究与政策开发作出贡献。

深圳大学创新发展法治研究院院长、深圳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会长叶卫平教授以“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目标演进”为题,剖析了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多维法治目标体系。他指出,发展是人工智能法治的核心目标,这关涉到经济增长、社会福祉提升和综合国力竞争。数字安全维护是数字法治的基础,没有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数字社会无法正常运行,数字经济也不可能获得长足发展。权利保障是根本价值,数字经济发展从根本上是为了给社会主体充分赋权赋能的过程,必须建立在权利保障的基石之上。最后,叶卫平教授提出我国数字立法应统筹兼顾安全、发展与人权等多重目标,数字经济领域的权利保障是当前尤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仁荷大学AI数据法学科特聘教授、韩中法学会秘书长李相佑以“在AI时代重新思考数据主权:构建中韩跨境数据传输合作模式”为题发表演讲。他对比了中韩两国在数据跨境传输上的监管差异,深入剖析了混合数据流动所面临的复杂法律困境。他指出,AI时代的数据主权不应局限于物理层面的本地化,而应重构为一种规范与制度能力。针对中韩合作,他建议建立基于通用分类、分阶段实施与协同监管的互操作框架,而非谋求全面的相互认可。最后他明确强调,可持续的方向既不是无限制的自由流动,也不是僵化的本地化,而是受管理的传输。这一前瞻性模式将为全球人工智能与数据治理提供重要参考。

深圳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理事罗洁以“中国医疗数据价值化的合规路径探索”为题发表演讲。她剖析了医疗数据资产化的先决条件,强调合规是核心基石。在数据精细化治理方面,她指出,需要依据有关法律和卫生健康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有关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数据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一般数据,落实分类分级保护制度。针对前沿技术的融合,她认为,AI医疗的规范应用必须以数据安全为首要前提,其中核心要求便是:AI医疗必须评估安全风险,涉及病历等个人信息,确保安全、脱敏使用。最后,她梳理了从资源盘点到资产登记的合规实操步骤,为医疗数据价值化提供了清晰指引。

深圳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理事王彩琴以“从OpenAI罚款撤销案探析技术创新与隐私保护的平衡范式”为题发表演讲。她通过深度剖析欧洲近期的标志性数据保护司法实践指出,在AI时代,数据保护监管正从单向威慑向双向对话转变。她强调,在推进合规模式的技术驱动方面,隐私保护不应是事后补救,而应是技术设计的核心要素。同时,她呼吁各方共同构建多元协同的数字治理生态,隐私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不应是“刹车片”与“发动机”的对抗关系,而应是“导航仪”与“车辆”的协同关系。

仁荷大学法学院教授、静石学术信息馆馆长金英顺以“比人类更像人类的机器:拟人化AI的社会风险与规制”为题发表演讲。她剖析了人工智能拟人化带来的双刃剑效应。针对其潜藏的情感依赖风险,她指出人们在与AI交流时,往往能够获得现实人际关系中难以得到的安慰与情感回应,这极易导致社会孤立的加剧。在探讨商业与政治领域的操纵风险时,她主张如果相关策略作用于人类“系统1”式的直觉性决策机制,则可能利用个人决策过程中的认知弱点,从而在无意识层面影响用户的判断。为此她明确呼吁,应当在AI开发之前或开发过程中,即充分认识其潜在危险性,并通过风险影响评估等方式,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规制与监督机制。

深圳大学创新发展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子薇以“论创新应当作为数据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的考量要素”为题发表演讲。她首先指出,是否应当将创新纳入数据不正当竞争的考量范畴,不仅关系到个案正义的实现,也关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以及创新政策目标能否真正落实。在体系定位上她提出,既然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已将创新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从体系角度出发,反不正当竞争法亦有必要在数据竞争的核心领域引入创新因素。最后她指出,在传统共情基础薄弱的数据产业中,将创新纳入考量可以通过对“商业道德”概念的解释获得正当性支撑。

深圳大学创新发展法治研究院副研究员陆金芳以“人工智能时代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法律治理”为题发表演讲 。她指出,在人工智能时代,公共数据逐渐转化为算法训练、模型优化、智能体调用和自动化决策的重要基础。面对权能规则缺位与平台垄断等复合治理风险,她认为,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规制进路应当从追问“公共数据归谁所有”,转向回答公共数据“由谁持有、如何加工、如何经营以及如何公平利用”。在探讨具体的数据价值释放机制时,她强调,市场规制应当转向场景化授权,即根据公共治理、科学研究、商业开发、模型训练、智能体调用等不同场景的风险程度和收益结构,分别设定授权条件、使用期限、输出方式和监管强度。

仁荷大学中国法中心秘书长朴约瑟夫以“围绕引入机器人税中韩税收政策比较”为题发表演讲。他剖析了中韩两国在工业自动化浪潮中的税制调控张力,指出机器人产业规模正在急剧扩大。作为世界最大制造业国家的中国拥有全球最多的机器人运行台数,而传统制造业与加工贸易强国韩国则拥有全球最高的人口相对机器人运行台数,即机器人密度。他主张统筹技术激励与公平分配,积极探索具有动态适应性的现代税制体系。

仁荷大学中国法中心特任研究员金成浩以“生物数据跨境传输与全球合作的法律框架”为题发表演讲。他剖析了四大法域在生物数据监管模式上的差异与合规冲突。他指出精准医疗和新药研发已进入仅凭单一国家数据难以实现充分发展的阶段。针对各国迥异的制度壁垒与管控逻辑,他提出,生物数据兼具承载个人最敏感生物信息与关乎国家生物技术竞争力及国家安全之战略资产的双重属性。面对跨国临床试验和研究联盟面临的多重管辖权挑战,归根结底,生物数据跨境传输问题已超越单纯个人信息保护范畴,已变为国家安全、产业竞争力、国际合作交汇点的复合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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