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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生成式AI: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6-06-02 16:30来源:微信阅读:5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与合规应用,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及法人权益,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科技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文本、图像、声音、视频等内容的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

针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行业组织、企业、教育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及相关专业机构研发应用该技术但未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创新与治理结合的原则,鼓励创新,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第四条 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时,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与伦理,遵守以下规范: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政权、推翻制度、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形象、煽动分裂、破坏稳定、宣扬恐怖极端、民族仇恨歧视、暴力色情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禁止的内容;

(二)在算法设计、数据选取、模型优化及服务提供等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民族、信仰、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方面产生歧视;

(三)尊重知识产权与商业道德,保守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四)尊重他人权益,不得危害身心健康,不得侵害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及个人信息权益;

(五)根据服务特点,提升透明度,增强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技术发展与治理

第五条 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多领域创新,产出积极健康内容,探索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

支持行业组织、企业、教育科研机构等在技术创新、数据建设、应用转化、风险防范等方面协作。

第六条 鼓励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的自主创新,平等开展国际合作,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推动AI基础设施及公共训练数据平台建设,促进算力共享,提升利用效能,推动数据有序开放,鼓励使用安全可信的技术与资源。

第七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下称提供者)应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数据处理活动,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具有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