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6.14 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监测周报
本周累计收录 10 篇学术文章,涵盖 AI 治理基础理论 1 篇、算法治理 1 篇、数据法 2 篇、数据安全与跨境流动 2 篇、网络法治 1 篇、自动驾驶与智能交通 1 篇、AI 与司法 2 篇。
1.《从信息成本到信息生产:人工智能侵权过错责任的理论证成》 作者:何泽昊 期刊:法商研究 期刊类型:CLSCI
2.《智能算法用工管理下的雇主保护义务与算法侵害责任》 作者:田野 期刊:法商研究 期刊类型:CLSCI
3.《作为数据利益协调机制的个人数据匿名化——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数据利益平衡为中心》 作者:张宸瑜 期刊:科技与法律 (中英文) 期刊类型:CSSCI 扩展版
4.《数据财产信息性占有的民法分析与理论建构——以数据财产区块链登记的技术实践为视角》 作者:孙梦龙;杨震 期刊:科技与法律 (中英文) 期刊类型:CSSCI 扩展版
5.《“相互依赖武器化”背景下数据跨境基础设施的法律保护——以海底电缆为例》 作者:洪家宸 期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期刊类型:CLSCI
6.《我国劳动者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检视与调适》 作者:常春 期刊:科技与法律 (中英文) 期刊类型:CSSCI 扩展版
7.《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网络暴力治理:从法律规制到多元协同》 作者:王宁 期刊:法商研究 期刊类型:CLSCI
8.《新《海商法》规制自主航行船舶的实施模式和适用路径(英文)OA》 作者:李雯雯 期刊:China Legal Science 期刊类型:CLSCI
9.《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的人机协同司法裁判说理:转译困境与网络完善》 作者:占善刚;胡芳洲 期刊:学术交流 期刊类型:CSSCI 扩展版
10.《要件事实论对人工智能辅助民事裁判的实现》 作者:管云彪 期刊:学术交流 期刊类型:CSSCI 扩展版
【AI 治理基础理论】
1.《从信息成本到信息生产:人工智能侵权过错责任的理论证成》
作者:何泽昊 期刊:法商研究 期刊类型:CLSCI
摘要:人工智能系统的黑箱特性导致侵权责任制度面临信息成本危机。针对此问题,无过错责任方案主张以真正的无过错责任替代高昂过错成本的责任模式,旨在提升侵权责任的威慑力。然而,该方案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过错责任的信息成本,忽略了原被告双方预防的必要性,未充分考量被告行为的不确定性,且可能因限制竞争而阻碍创新。过错责任具备信息生产的隐性优势,能利用高精度信息优化市场机制与政府规制,而优化后的机制往往比侵权责任本身更能激励市场主体投入安全。即便纳入安全威慑与受害人补偿目标,短期内维持以过错要素为核心的侵权责任体系仍具可行性。
【算法治理】
1.《智能算法用工管理下的雇主保护义务与算法侵害责任》
作者:田野 期刊:法商研究 期刊类型:CLSCI
摘要:智能算法深度融入用工管理,加剧了职场算法侵害风险。在算法侵害责任特别立法缺失的背景下,回归雇主保护义务法理可为职场算法侵害救济提供解释路径。当有形职场向隐形算法转型时,雇主保护义务的重心亦需转移并重构体系。劳动管理数智化下的雇主保护义务主要体现为对算法用工系统的治理与维护责任,涵盖算法公开、解释、个人信息保护、风险评估及人力监督等系列义务群。若违反这些义务致雇员受损,雇主须承担法律责任。职场算法侵害的过错认定应采用客观标准,由违反雇主保护义务推定过错。需更新过错认知,不局限于对具体算法输出结果的微观过错,而应聚焦于雇主因疏于维护算法导致的系统性过失,由算法不合理反推过失。为解决算法黑箱下的因果关系举证难题,应减轻举证负担,雇员仅需证明损害与算法间存在合理可能的“关联性”,借助“生活经验法则”等客观标准判定因果关系。
【数据法】
1.《作为数据利益协调机制的个人数据匿名化——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数据利益平衡为中心》
作者:张宸瑜 期刊:科技与法律 (中英文) 期刊类型:CSSCI 扩展版
摘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释放数据价值、赋能治理与产业发展的关键路径,但数据开放中公共价值释放与个人隐私保护存在天然张力,引发三重核心利益冲突。个人数据匿名化并非单纯技术手段,而是以数据利益动态平衡为核心,融合技术逻辑、法律原则与治理理念的系统性协调机制。通过识别筛选、识别评估、责任配置三大递进机制,可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闭环治理框架。识别筛选机制从源头界定数据保护等级与利益边界;识别评估机制在运营中动态调适利益失衡;责任配置机制通过梯度化权责划分实现事后校正。该机制有望破解技术匿名化的局限性与权利结构失衡问题,为公共数据开放、个体隐私保护与运营主体合规发展搭建动态平衡桥梁。
2.《数据财产信息性占有的民法分析与理论建构——以数据财产区块链登记的技术实践为视角》
作者:孙梦龙;杨震 期刊:科技与法律 (中英文) 期刊类型:CSSCI 扩展版
摘要:霍菲尔德分析法下的权利束解构理论与模块化理论下的数据财产建构理论,为数据财产“信息性占有理论”奠定了法理分析基础并形成财产理论体系。“信息性占有理论”的法律建构需诉诸技术实践与理论构造的二元法学分析体系。在实现机制上,数据财产的“信息性占有”需借助联盟链下的 NFT“信息体”作为技术中介,以此实现占有主体对数据财产的特定化约束(占有心素)、客体化支配(占有体素)和信息性公示(占有公示)。“信息性占有理论”包括二元主体构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