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学最新学术动态速递
本期甄选 6 篇候选论文,主题涵盖如下:
1.《智能经济新形态下劳动形态变革的现实挑战与实现机制》 期刊:河南社会科学 作者:蒙慧;肖丙浩 推荐程度:可关注
1.《论生成式引擎优化的经济法规制》 期刊:法学家 作者:葛江虬 推荐程度:重点推荐
2.《生成式人工智能幻觉侵权的规制路径研究——以我国首例AI幻觉侵权案为切入点》 期刊:政治与法律 作者:邓文 推荐程度:重点推荐
1.《论生态环境法典中信息共享机制的构造与实现》 期刊: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陈海嵩 推荐程度:可关注
1.《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时序、强度与限度》 期刊:知识产权 作者:初萌 推荐程度:重点推荐
2.《人工智能领域开源协议义务性条款的效力范围研究》 期刊:知识产权 作者:刘友华;韩硕 推荐程度:重点推荐
下文按主题归类整合,以助后续检索、研读及选题追踪。
【算法治理】
1.《智能经济新形态下劳动形态变革的现实挑战与实现机制》
作者:蒙慧;肖丙浩 期刊:河南社会科学 推荐指数:可关注,75分
摘要:智能经济新形态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算力为基础支撑,推动智能化劳动资料的崛起与劳动过程的系统性重构。智能化劳动资料将数据、算法与算力融合为具有自主感知、决策与迭代优化能力的技术系统,驱动劳动者角色从直接操作者向监督者和调节者转变,并推动潜在劳动形态、流动劳动形态与凝固劳动形态的同步转型。与此同时,技术替代效应下的结构性就业矛盾、算法嵌入引发的劳动主体性消解、平台用工模式扩张带来的权益保障困境以及智能红利分配失衡与共同富裕目标之间的结构性张力等矛盾日益凸显,构成生产力跃迁与生产关系调适之间深层张力的集中显现。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应从统筹算力布局夯实基础设施支撑、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重构劳动价值的分配机制、创新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重塑人机协同关系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等维度系统施策,构建符合智能经济发展规律、彰显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劳动形态变革实践路径。
【生成式AI与AIGC】
1.《论生成式引擎优化的经济法规制》
作者:葛江虬 期刊:法学家 推荐指数:重点推荐,95分
摘要:生成式引擎优化据其行为模式可归纳为信源优化型、长尾覆盖型、声誉控制型、模型干预型等四类,相较搜索引擎优化提出了新的规制需求。结合经济法原理和生成式引擎优化实践,可总结出真实性、透明性、正当性、合比例性四项合法性评价标准,继而结合不同生成式引擎优化类型予以分别判断。通过对经济法不实宣传规范群、广告标识义务规范群、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等相关规范的解释适用,可构建起生成式引擎优化的规制体系。推进执法机构、司法部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消费者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协作配合将进一步夯实规制效果。
2.《生成式人工智能幻觉侵权的规制路径研究——以我国首例AI幻觉侵权案为切入点》
作者:邓文 期刊:政治与法律 推荐指数:重点推荐,95分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幻觉已成为制约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当前学理研究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幻觉侵权的归责原则、注意义务、预防机制等方面仍存在分歧。在系统梳理过错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过错推定说、产品责任说等学说的基础上,通过比较欧盟、美国、日本的人工智能监管经验,应考虑构建差异化动态责任体系。在鼓励发展与合理规制相协调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并以过错推定为补充,且在注意义务认定方面建立分层动态体系。就具体规制手段而言,应要求服务提供者对高风险关键词实施人工审核机制,并建立行业技术标准与合规认证等配套制度。
【数据法】
1.《论生态环境法典中信息共享机制的构造与实现》
作者:陈海嵩 期刊: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推荐指数:可关注,73分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全方位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战略安排,需要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第二十三条创新性地规定了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是适应信息化、智能化要求而形成的“数智条款”,对打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信息孤岛”、通过数据融合实现生态环境智能化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典其他分编对各领域、各层级的生态环境信息共享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共同形成了生态环境信息共享的体系化制度框架。其主要特征是:以各级政府为主要主体,包括横向部门间共享、纵向层级间共享、特定环境信息的部门间共享三个方面的内容。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仍然存在一些体制机制的障碍,需要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通过配套规制加以细化,在法典所确立的框架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具体可操作的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强制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平台、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分级分类共享规则,强化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和技术支撑机制,实现全部门、全领域、全过程的生态环境数据融合、信息交换和深度共享。
【AI与知识产权】
1.《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时序、强度与限度》
作者:初萌 期刊:知识产权 推荐指数:重点推荐,93分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模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二分的固有思路提出挑战,鉴于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所规制行为的差异可归结为对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同,应从更具概括性、统合力的“注意义务”概念出发,考察其责任分配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生成与发布阶段承担的注意义务有别,须配置时序性注意义务。生成阶段的注意义务主要围绕模型本身与用户诱导行为展开,前者包括数据冗余场景下的补救性注意义务、定向训练场景下的高度注意义务和动态检索场景下的一般注意义务,后者须引入“合法获取”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生成阶段的义务履行情况为发布阶段的归责奠定了前置基础,进而形成体系化的注意义务判定架构。在注意义务认定中,宜对数据训练行为进行阶段性切割,采取“宽进严出”的规制思路,综合考量损害原因力、控制力与技术可行性,为不同主体配置差异化的注意义务,以实现版权保护与国家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深度耦合与协同发展。
2.《人工智能领域开源协议义务性条款的效力范围研究》
作者:刘友华;韩硕 期刊:知识产权 推荐指数:重点推荐,92分
摘要:开源人工智能贡献者动机多样,开源协议是实现贡献者动机的重要工具。囿于技术衍生特征的变化,传统软件领域衍生作品的认定规则难以适用至人工智能领域,加之各类开源协议效力范围条款表述多样,义务性条款的效力范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应区分人工智能开源协议中的许可条件与纯粹性合同条款,许可条件的效力范围受到版权法限制,而非由当事人约定。开源数据的衍生作品包括预处理的训练数据集、记忆内容的模型权重,不延及人工智能模型整体。开源人工智能代码包括算法、模型权重和开发工具,其衍生作品包括修改、微调后的代码、“拷贝式”复用后的模型架构和“封装式”复用后的模型架构,是否延及人工智能模型整体需考虑功能上的不可分割性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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