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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人工智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6年度首批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发布时间:2026-06-18 11:02阅读:1

为加速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依据重大专项阶段性实施计划安排,科技部现发布2026年度首批公开项目申报指南。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1.申报单位须按照指南所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为基本单元进行整体申报。申报项目必须涵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兼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项目下设课题数量通常不超过5个,项目参与单位总数通常不超过10家,详细要求以指南规定为准。

2. 汇聚优质创新力量,主动吸纳青年科研工作者和女性科研人员加入项目研发,紧扣指南任务,汇聚力量,协同攻关。支持具备实力的青年科研人员及女性科研人员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主导承担任务。

3. 项目申报评审的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填报并提交项目申报书。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项目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30天。

项目的牵头单位须与全部参与单位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清晰界定各单位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在联合申报协议上签字,协议签署时间须明确体现。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所有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并切实遵守承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强化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禁止夸大不实,杜绝弄虚作假。

新一代人工智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并安排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汇报答辩,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立项。项目立项后实施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关键节点考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式。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5. 港澳科研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分别由香港创新科技署、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按要求组织推荐。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承担责任。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须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单位,或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附件2),注册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前,具备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 申报人在本专项本次申报中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仅限申报1项。项目(课题)负责人每年用于本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5.已有在研或同期申报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牵头申报本专项项目。

6.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

7.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本重大专项。

8.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和"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不在限项范围内。

9.按照《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号)有关限项要求,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需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10.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6年5月31日及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11.如无特殊说明,本指南所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包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和面向2035的重大项目等。具体规定参照《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号)。

12.参与本重大专项实施方案、阶段性实施计划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项目(课题)。

13.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14.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15.申报项目如有设备购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交本单位现有同类设备存量清单,列明设备型号、数量、在用状态、采购日期等相关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设备购置必要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16.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预算时,提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