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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出台科创板第五套标准指引,助力AI大模型企业上市

发布时间:2026-06-18 20:32阅读:1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于今日正式出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0号——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简称《指引》)。

目前,人工智能已成为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核心驱动力,而大模型作为该产业链的关键技术引擎,不仅是新一轮科技与产业变革的核心载体,更演变为全球科技博弈的焦点,其发展离不开高强度的技术研发、算力资源投入及高端人才引进。历经多年深耕,国内AI大模型企业正迈入商业化落地的关键期,急需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予以支撑。

《指引》依据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相关规定,并紧扣AI大模型领域的科创属性,对技术优势显著、取得阶段性进展、获国家相关部门批复以及市场前景广阔这四个维度制定了详细规范。其中,针对科创板第五套标准的阶段性成果,明确界定为:“申报时至少有一款大模型产品已正式上线且达成规模化应用”。模型上线及规模化应用,是验证大模型商业模式可行性及商业化变现能力的有力依据。同时,《指引》将发行人的核心业务界定为“AI大模型的自研、模型服务或模型应用等”,允许通用大模型与行业专属模型共同适用本《指引》。

未来,上交所将以此《指引》发布为抓手,在证监会指导下,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大模型企业赴科创板上市,以更强力度扶持攻克核心关键技术的科技型企业成长。

附件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更好扶持暂未达营收规模的优质AI大模型企业赴科创板上市,激励大模型企业攻坚核心关键技术产品,提升制度包容度与适应性,助力人工智能加速创新,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本所)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AI大模型企业(简称发行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之上市标准(本指引简称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申请科创板发行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须归属国家AI科技创新战略及相关产业政策支持范畴,主营方向为AI大模型自主研发、模型服务或模型应用等。

第四条 发行人须在AI领域坚持研发创新,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具备显著技术优势及重大研发成果,或牵头承担国家级AI重点课题。

发行人须结合AI领域科创水平及演进趋势,自身攻克大模型核心技术或实现算法等创新情况,模型参数规模与复杂度,性能表现,鲁棒性及安全性等先进性指标,在多模态、智能体等方向的技术跨越,近一年国内外主流大模型评测排名,持续研发与迭代实力,数据获取与治理水平等,合理严谨地论证并披露其具备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

针对行业专用大模型企业,发行人还需结合模型在特定行业的知识深度与精准度、复杂推理水平、专业任务执行效力与实用性、具显著影响的行业落地能力等,合理严谨地论证并披露其具备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

第五条 发行人核心业务或产品应处于研发推进或成果转化期,申报时至少一款大模型产品已上线发布并达成规模化应用,后续无技术层面的重大不利影响。依规需履行备案等手续的,应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须结合AI大模型技术发展阶段,自身技术所处时期、转化成效与商业模式,核心技术产品研发与迭代状况,报告期末用户或部署终端数、近期模型调用频次,AI主流社区下载量排名,真实业务场景落地情形等规模化应用的具体情况,合理严谨地论证并披露其符合阶段性成果要求。

第六条 发行人在大模型上线对外服务及商业化等环节,须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规定获取国家相关部门批复,并开展相关评估、备案等程序。

第七条 发行人应在AI大模型领域地位显赫、位居前列,于产业链中占据关键位置,在业内发挥示范引领效用,且获相关市场主体高度认同。

第八条 发行人AI大模型业务或产品目标市场须明晰,现实或潜在需求旺盛,在研发进度、核心指标等层面具突出竞争优势,市场空间广阔,未来成长潜力大。

第九条 发行人须为AI大模型业务或产品规划清晰的商业化路径。发行人不得存在大模型业务或产品商业化预期显著不足等对企业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条 发行人AI大模型业务或产品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与强制性国标等要求,契合国家安全、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规范,遵从网络信息内容相关政策法规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涉及境外业务的,须符合技术出口、数据跨境等相关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发行人须在招股说明书中客观、精准披露核心业务或产品契合国家科创战略状况及技术先进性、所处发展阶段、研发进展及阶段性成果、获国家部门批复、行业地位、预估市场空间、未来商业化路径及规划、获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入股情形、合规使用情况等信息,充分揭示可能面临的研发受挫、商业化未达预期等风险。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须对发行人科创属性、阶段性成果、获国家部门批复、核心业务或产品市场广阔、技术优势显著、商业化安排、合规使用情形、相关信息披露等事项严谨核查,关注相关认定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发行人依本指引申报科创板的,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科创成长层、企业科创属性评价、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自律监管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更好扶持暂未达营收规模的优质AI大模型企业(简称大模型企业)适用第五套上市标准,助力人工智能加速创新,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0号——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简称《指引》)。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5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施行《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明确拓宽第五套标准适用范围,支持AI、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更多前沿科技领域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

2026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布,明确指出“推动通用大模型与行业专用模型协同发展,依托高价值场景促进模型应用落地及迭代升级”。

在证监会指导下,上交所稳步推进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在AI等领域的扩容工作。大模型企业处AI产业链中游,系新一轮科技与产业变革的核心技术载体,需持续高强度投入技术开发、算力及引进专业人才,亟需资本市场扶持。大模型企业研发投入高、周期久,虽未实现规模商业化但前景广阔,整体契合科创板第五套标准适用要求。上交所对AI大模型企业发展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征求各方意见,结合审核实践,研究拟定本《指引》。

二、主要内容

《指引》共计十五条,对大模型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作出细化规范。核心内容如下:

(一)业务范围及“硬科技”属性要求。界定核心业务具体范围为“AI大模型自主研发、模型服务或模型应用等”,更加强调发行人的“硬科技”属性。

(二)关于显著技术优势。明确企业需在AI领域坚持研发创新,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具备显著技术优势及重大研发成果,或牵头承担国家级AI重点任务。

(三)关于阶段性成果。要求企业“申报时至少一款大模型产品已上线发布并达成规模化应用”,且后续无技术层面重大不利事项。

(四)关于获批事项。企业在大模型上线对外服务及商业化等环节,须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规定获取国家相关部门批复,并开展相关评估、备案等程序。

(五)关于行业地位。明确要求AI大模型企业行业地位显赫、位居前列,于产业链中占据关键位置,在业内发挥示范引领效用,获相关市场主体高度认同,并将获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入股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六)关于市场空间。发行人AI大模型业务或产品须具清晰目标市场,现实或潜在需求旺盛,在研发进度、核心指标等层面具突出竞争优势,市场空间广阔,未来成长潜力大。

(七)关于商业化安排。发行人须为AI大模型业务或产品规划清晰的商业化路径,且不得存在大模型业务或产品商业化预期显著不足等对企业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八)关于合规要求。发行人业务或产品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与强制性国标等要求,契合国家安全、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规范。若涉及境外业务,须符合技术出口、数据跨境等相关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