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系统思维推动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协同共进
近年来,人工智能(AI)等新兴领域与业态的蓬勃发展,在为知识产权制度带来巨大冲击的同时,也深刻重塑着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与治理效能,二者相互依存、彼此赋能、协同共进。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专门设置了"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双向赋能工程"(以下简称"双向赋能工程")专题,一方面,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助推AI技术创新,为AI产业进步提供资源支撑、激励手段与权益保障;另一方面,深化AI技术在知识产权各环节的应用,以技术手段强化知识产权全流程保护,推动二者实现系统性跃升。该工程的部署,是以全局视角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与AI协同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性实践路径,是新时代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重要创举。推进"双向赋能工程"实施,必须厘清其发展方向、核心方法与底线原则。
以"AI法律实践"与"法律AI实践"锚定发展方向
"双向赋能工程"植根于"AI法律实践"与"法律AI实践"两种形态,前者指向法律调适AI所驱动的社会关系的过程;后者意指将AI引入司法、行政执法及法律服务等实务场景,以提升相关工作的效能与水平,例如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行政裁决的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增强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能力,借助AI与大数据手段,开展高校、科研机构高价值专利筛选及企业精准对接等工作。形态各异,发展路径亦有所区别。
从AI法律实践的发展路径审视,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建构逻辑适配于一般商品经济形态,AI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构成,不断催生数据流通交易、人机协同创作、AI智能体知识生产服务等新兴数字生产关系,同时也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逻辑构成深刻挑战。比如,数据是AI迭代演进的核心要素,其产权归属机制需要契合数字生产关系的内在特征。再如,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则大多排除"商业性使用",但产业实践中的数据训练难以脱离商业属性,需深入探究商业性要素在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定位。又如,创作活动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事实行为,是人类借助创作工具(生产资料)进行精神生产的过程,以既有创作范式对人机协同创作及权利归属进行著作权法评判的同时,亦须考量AI驱动型生产关系的独特属性。据此,《规划》明确指出,要健全算法、AI生成内容及与平台经济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将AI法律实践作为引领知识产权制度革新的重要方向,持续筑牢知识产权赋能AI产业的制度根基。
从法律AI实践的发展路径观察,近年来,AI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渗透日益广泛深入。例如,借助AI开展研发智能导引、专利申请智能辅助、供需对接智能匹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效能;研发知识产权服务智能体,提供专利预审、商标注册审查、图形商标对比检索等专业服务;优化升级海关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智能甄别模型;构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AI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依据类案特征进行智能识别,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质效;以电商平台治理规则与注意义务规范为依托,建设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AI监测系统,实现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敏捷治理"。据此,《规划》明确强调,要深化AI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旨在通过法律AI实践激发知识产权全链条效能,推动AI赋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效率提升。
以统筹"立法与司法""实体与程序""国内与涉外"为核心方法
统筹立法与司法。一方面,应重视通过立法途径完善相关制度框架,例如健全AI领域专利审查标准、设立AI数据训练合理使用条款等,明确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数字领域外观设计保护客体,适时优化动态图形用户界面提交规则;另一方面,亦应关注在司法实务中通过法律解释手段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技术缓冲"功能,例如,深入探究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认定的司法规则,发挥解释论方法对AI的柔性规制效应。
统筹实体规范与程序机制。一方面,实体规则的完善应同步推动程序机制的迭代升级,在健全AI时代知识产权实体规范的同时,相应的登记、审查、侵权与救济程序需协同优化;另一方面,AI赋能知识产权全链条的过程会反向驱动实体规则的程序化落地,例如如何实现知识产权侵权认定规则与AI侵权分析模型的有效衔接,打造"实体规则算法化适用"的程序智能体。
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一方面,依托国内法治实施,培育AI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布局能力、跨境侵权纠纷应对能力、高价值专利培育能力、商标品牌建设能力、海外风险防控能力,是中国AI企业"走出去"的关键支撑;另一方面,需从涉外法治视角出发,主动参与全球AI知识产权治理,统筹推进AI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竞争。
以"制度约束技术"与"技术约束制度"的理念确立底线思维
推动"双向赋能工程"落地见效,不能将"赋能"片面理解为提升或促进,还须关注其另一层意涵,即约束与规范功能。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对AI发展具有刚性约束作用。进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知识产权制度应保障技术与产业发展沿着理性、法治与伦理轨道前行,避免AI陷入粗放式的"无序生长"状态。例如,要强化AI专利伦理审查,特别是自动驾驶、生物识别等高风险领域的AI专利;再如,AI的发展衍生出数据爬取、破坏技术措施等违法行为,应通过综合运用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矫正AI发展中的异化现象。此外,在AI赋能专利智能审查的过程中,必须限定AI发挥主导性作用,否则可能对专利审查的行政正当性与授权实质标准等造成重大冲击,甚至损害专利审查的公信力。另一方面,AI对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守正"具有反向约束作用。AI的高度自主性、创造性与生产性挑战着知识产权"主客体二分"的基本原理。近日,某教育学领域权威期刊整期刊发了多篇由DeepSeek、Gemini等生成式AI署名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这种由AI担任原始作者并由AI行使署名权的做法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存在冲突,值得高度关注。
《规划》在国家层面勾勒了"双向赋能工程"的发展蓝图,未来需持续提炼与丰富双向赋能工程的法治实践路径,实现政策指引、制度安排与具体实践的有机融合与协同互促。
(作者:黄玉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