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修订司法解释强化受损生态修复
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记者冯家顺)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将于2026年3月30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修改决定共包含4条内容,其中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造成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主体和污染物范围作出调整。明确达到入罪标准的主体既涵盖单位,也涵盖自然人;同时结合司法实践需要,新增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作为该类入罪情形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此外,删去了“重点排污单位”的相关表述,以保持与生态环境法典相衔接。
与此同时,修改决定还进一步完善了污染环境罪从宽处理的有关规定,将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单列为酌情从宽处罚的因素之一,更好引导行为人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行为带来的危害,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双重目标。
修改决定还将“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增列为解释第十条第四款内容,以进一步提升对环境领域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犯罪活动的全链条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