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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原一级巡视员郑连胜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6-04-09 18:10来源:新华网阅读:34

新华社济南4月9日电 9日,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威海中院对临沂原一级巡视员郑连胜受贿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郑连胜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罪名是受贿罪,并处罚金二百六十万元人民币。其受贿犯罪所得及产生的孳息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2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间,郑连胜在担任苍山县委书记、兰陵县委书记及临沂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并凭借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工作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2979万余元,并产生孳息479万余元。

法院认为,郑连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郑连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其存在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且全部赃款赃物及孳息已被追缴,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庭据此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