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未审批,能否认定加班?
职场中,为完成项目、追赶工期,许多人披星戴月地工作,但当向企业索要加班费时,或许会遭遇“未办理加班审批,不能算作加班”这样的回应。
这种说法是否成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完结了一起与加班审批相关的劳动纠纷案件。
2019年8月,张某进入一家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劳动合同中明确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该公司《考勤管理办法》要求:员工加班须填写《加班申请表》,经各级主管审批后方予确认;若自行延长工时且未及时补办公文审批,则不予认定为加班。
2021年12月,张某提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延时加班费和周末加班费总计18万余元。张某称,在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该科技公司规定员工工作日打卡时段为早9点至晚9点,周六为早9点至下午5点半,每日午休1小时,周日为休息日。为佐证其说法,张某提供了公证书等材料,证实公司曾通过电子邮件及钉钉平台发布过上述工时安排通知。
公司方面反驳称,张某的正常工作时间为工作日早9点至晚6点,午休1小时,周末双休,并强调公司制度明文规定,员工加班必须事先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的加班不予认可,因此打卡记录不代表实际工作时间。即便张某确有延时工作,也应在剔除午休1小时后,再减去1小时的晚餐时间。经核算,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在扣除用餐及休息时段后,张某累计延时加班338小时、周末加班132小时。
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提供的公证书等资料足以证实其实际考勤时间与公司主张的不符,确实存在延时和周末加班情形。尽管某科技公司以“未经审批”为由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交足够证据进行反证。因此法院判定,张某在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存在延时及休息日加班事实,最终裁定该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延时加班费3.3万余元及休息日加班费2.7万余元。
法官指出,加班审批制度是众多企业的管理措施,旨在防止员工因效率低下或自行延长工时导致不必要的加班费用支出。然而,这并不代表未经审批就能否定加班事实。劳动者索要加班费时,需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义务。若企业设有加班审批制度,员工应遵守相关规定;若未履行审批程序,则须提供其他材料证明加班实际发生。仅凭打卡记录单方面主张加班的,法院仍需结合其他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