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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新规出台,明确“开门杀”“好意同乘”等责任

发布时间:2026-05-06 20:36来源:新华网阅读:7

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 题:“开门杀”“好意同乘”等交通事故赔偿最新司法解释来了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冯家顺、孙鹏程

处理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问题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案件往往牵涉到车辆的拥有者、管理者、使用者、事故受害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主体,法律关系盘根错节。

针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开门杀”“好意同乘”等情况下的“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是多少”等疑问,5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给出了明确规定,旨在理清各方责任。

乘客“开门杀” 车辆保险是否赔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驾驶员不当停车或乘车人下车时未留意等原因引发的“开门杀”事故,常常给过往行人带来无辜的伤害。

“当乘车人开车门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部分保险公司认为乘车人并非其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因此主张不应对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方进行赔付。

对此,最新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如果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的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以及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法院应当支持。在保险赔付不足的情况下,剩余部分由乘车人和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而言之,在“开门杀”事故中,乘客的责任被视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拒绝赔付,驾驶员和乘客也不能轻易逃避责任。

在一宗案例中,董某驾车停靠在某路段,其乘车人杜某在开车门时,驾驶员董某未对车外情况进行提醒,车门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潘某发生碰撞,导致潘某受伤。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未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开车门时也未谨慎注意,双方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义务,其以仅赔付驾驶人责任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杜某和董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项规定既合理地界定了责任,确保乘车人无法推卸责任,又恰当地分配了风险,防止保险公司以乘车人非适格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炯评价道。

“好意同乘”出意外 驾驶人赔多少

搭乘同事的车辆上下班,或邀请几位朋友一同出游踏青……在日常生活中,“无偿搭乘”或“搭便车”的情况相当普遍。

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的,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时,若机动车使用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常会根据事故情况认定全责、主责、同责或次责等。陈宜芳介绍,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全责”或“主责”,能否直接等同于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存在“重大过失”,进而不能减轻其向搭乘人的赔偿责任,这一点存在不同的理解。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因素,来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让我们回顾一个真实案例:午餐后,张某驾车顺路搭载工友李某前往同一目的地。途中,张某因犯困而撞上路边树木,导致李某受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张某单方责任。李某随后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用4.65万元。

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尽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负全责,但鉴于张某是无偿搭载李某,且无证据表明张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判决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该案的审理法官表示,“好意同乘”情形下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有助于鼓励友爱互助及绿色出行的社会风尚,但并未免除驾驶人的安全驾驶义务,这也提醒着机动车驾驶人务必安全、谨慎驾驶。

“道路交通纠纷情况复杂多样,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难以涵盖所有情况。部分问题尚不成熟,不适合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来解决。”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杜军表示,对此,法院将通过在互联网上答疑、将案例推送至人民法院案例库等方式进行解答和指导,提供稳妥适用法律的思路和参考,以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

租车借车出事故车主有何责任

刚刚过去的“五一”假期,许多游客选择在目的地租车自驾游。那么,驾驶租赁或借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是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还是由使用者负责?

《民法典》规定,机动车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中,‘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理解,一直存在争议。”陈宜芳说道。

对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被侵权人同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时,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负的全部责任;若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明确了上述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额不应超过被侵权人应获得的损失金额。

换句话说,谁开车谁负主要责任,但如果车主或租车公司存在过错,他们也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张某将自己的车辆借给饮酒后的冯某驾驶,冯某超速行驶导致骑摩托车的李某受伤。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冯某饮酒后仍出借车辆,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李某进行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由冯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中40%由张某与冯某共同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车主在明知他人存在饮酒、无驾驶资质等不适合驾驶的情形下,仍将机动车交由其使用,这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还将强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引导他们加强车辆管理,共同抵制“马路杀手”。

道路连接千家万户,安全牵动你我他。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地界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引导公众树立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倡导安全、文明的出行方式,共同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