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新规出台,明确“开门杀”“好意同乘”等责任
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 题:“开门杀”“好意同乘”等交通事故赔偿最新司法解释来了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冯家顺、孙鹏程 处理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问题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案件往往牵涉到车辆的拥有者、管理者、使用者、事故受害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主体,法律关系盘根错节。 针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开门杀”“好意同乘”等情况下的“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是多少”等疑问,5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给出了明确规定,旨在理清各方责任。 乘客“开门杀” 车辆保险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开门杀”等事故赔偿
5月6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包含12条规定,涉及责任归属、事故认定、赔偿数额计算及程序流程等内容,将于2026年6月30日正式生效。 针对车辆租赁或借用等情况,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责任划分:若受害人同时起诉使用人和车主、管理人,应由使用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若车主或管理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则需根据其过错程度,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因乘客未仔细观察便贸然开车门导致碰撞的事故被称为“开门杀”。对此,司法解释指出,受害人若认为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