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规范网络测评活动
近日,国家网信办与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发布了《网络测评活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据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该《规范》的出台旨在规范网络测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网络测评迅速发展,测评机构通过测试、数据分析、引用专业检测结果或分享使用体验等方式,发布相关评价内容,为消费者提供购物参考。然而,部分网络测评存在夸大宣传、测评不实、商业与测评混合等问题,这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信任和购物体验,也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一定冲击。因此,制定《规范》既是推动网络测评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有助于优化网络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规范》指出,开展网络测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遵循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对于涉及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测试,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测试。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测评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使用非标准方法,不得对无国家标准检测方法的项目进行测评。同时,不得采用不同标准或方法对同类产品进行横向或纵向比较。若未对产品进行实际测试,仅基于主观感受进行评价,应明确说明。网站平台应加强内容管理,及时处理相关投诉。
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测评活动应按照《规范》要求,自觉规范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保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未来,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依法处理各类违规行为。
为规范网络测评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一、本规范所称网络测评活动,是指测评主体通过测试、对比分析数据、引用专业检测结果或表达使用感受等方式,对产品质量、功能、性价比等进行评价,并通过互联网以图文、视频、直播等形式发布测试过程与结果的行为。消费者对特定产品发布的消费体验信息,不在此范围。
本规范所称测试,是指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进行测量试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测试主体资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开展网络测评活动,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遵循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第三方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三、网络测评所选样本应为消费者可从市场购买的普通商品,且来源可追溯,不得使用为测评特别准备的特殊物品。
如网络测评活动接受第三方委托、赞助或与测评对象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应作出显著提示。
四、开展网络测评活动,如涉及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测试,应委托具备法定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相关标准开展测试,并明示测试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规范,保留测试样本及测试数据、图片、视频等记录,确保测试过程可追溯。
国家对测试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强制性规定的,应遵守相关规定。测试项目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优先采用;如需采用其他标准或非标方法,应说明其与国家标准的异同,采用非标方法的,还应事先进行方法论证。
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测试方应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使用非标方法,不得对无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项目进行测评。
五、未对产品进行实际测试,仅凭感知、观察、体验等主观感受进行评价的,应进行说明,并在信息展示中显著标明“仅为个人体验”或“主观感受,仅供参考”等提示。
六、网络测评活动不得采用不同标准、方法对同类产品进行横向、纵向比较,不得断章取义检测报告内容,不得通过贬损其他产品来抬高测评对象,不得使用侮辱性用语,不得对产品进行虚假或不实描述。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网络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并在测评内容中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显著标明“广告”。
八、从事网络测评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核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及检测报告真伪,不得委托无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展示、引用虚假资质证书或检测报告。
九、从事网络测评活动,应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对已发布的虚假、失实信息应及时删除,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十、网站平台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要求,加强网络测评信息内容管理,加大违法违规信息处置力度,及时受理处置对网络测评侵权信息的投诉举报。
十一、网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职责加强对网络测评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
十二、网络测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要求的,由网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