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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股份索赔案新立案,豪美新材部分投资者胜诉

发布时间:2026-08-12 13:20阅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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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1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律师许峰代理的神马股份(6.330, -0.02, -0.31%)(维权)(600810)投资者索赔案再次提交法院立案,目前正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律师团队还在持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并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许峰律师专栏)

2026年4月24日晚,神马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依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6年4月25日之前买入神马股份股票,且在2026年4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准备发起索赔。(神马股份维权入口)

除了神马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再次提交法院立案,许峰律师提示,豪美新材(21.390, 0.20, 0.94%)(维权)(002988)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已有原告投资者胜诉判决,目前还在诉讼时效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还可继续发起索赔诉讼。

此前2024年1月12日,豪美新材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近日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卫峰、陈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豪美新材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3年11月3日,豪美新材在《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披露,汽车轻量化业务客户覆盖了宝马、奔驰、本田、丰田等合资车型,广汽埃安、比亚迪(90.120, 0.00, 0.00%)、华为问界、长安等国产品牌。经查,宝马、华为问界等整车厂不是豪美新材的直接客户,且未在2023年11月9日以及2023年11月13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及时更正澄清。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等规定。

专门从事股票索赔法律事务的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3年11月6日到2023年11月15日之间买入豪美新材股票,并且在2023年11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豪美新材维权入口)

(本文由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投资者不获赔没有任何费用。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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