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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高管遭监管处罚

发布时间:2026-04-03 23:40来源:新浪新闻阅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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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观点小知

观点网讯:4月3日,上海临港(9.880, -0.11, -1.10%)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通知称,公司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通知内容,2022年和2023年期间,上海临港子公司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累计收到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款50亿元。上海临港对国寿投资存在无法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该增资款项列为金融负债。然而,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将国寿投资作为少数股东处理,导致2022年、2023年、2024年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出现偏差,分别少计负债总额30.08亿元、51.67亿元、52.76亿元,多计所有者权益30.08亿元、51.67亿元、52.76亿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临港采取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上海临港需认真整改,并在收到监管措施后三十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翁恺宁自2024年1月起担任上海临港董事长,对2023年及2024年定期报告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翁恺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袁国华自2015年9月至2024年1月担任上海临港董事长,对2022年定期报告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袁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刘德宏作为时任总裁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刘德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继续执行。

此前,上海临港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姚炜因同一事项受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原文如下:姚炜作为公司时任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姚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责任编辑:杨红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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