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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维股份因收入确认问题被江苏证监局责令整改

发布时间:2026-04-04 14:07来源:新浪新闻阅读:6

4月3日,维维股份(3.430, -0.14, -3.92%)(600300.SH)发布公告,当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指出,在2022年至2024年间,维维股份对于部分粮油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法存在错误,未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一季度、半年度及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披露不准确。

此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董事长任冬、总经理赵惠卿、财务总监赵昌磊未能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需对此负主要责任。

江苏证监局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任冬、赵惠卿、赵昌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将其记录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指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决策的关键依据,公司应确保定期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监管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任冬、总经理赵惠卿、财务总监赵昌磊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监管决定对维维股份及其时任董事长任冬、总经理赵惠卿、财务总监赵昌磊予以监管警示。

澎湃新闻记者 庞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