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重组信披被认定误导 公司及高管合计罚没510万元
4月8日,浙江向日葵(4.130, 0.15, 3.77%)(维权)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日葵,300111.SZ)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方已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资产重组预案中存在误导性陈述,公司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向日葵于今年1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60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3月2日,向日葵及相关当事人又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号)。
根据此次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9月22日,向日葵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表示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漳州兮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兮璞材料)100%股权、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4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该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称,兮璞材料的主要盈利模式为“定制化代工+自主生产”结合。截至披露时,兮璞材料自有工厂仍处于建设阶段,尚不具备自主生产能力,且其主要产品为标准化产品,因此上述主要盈利模式表述存在误导性陈述。《预案》发布后,向日葵股价连续3个交易日涨停,成交量明显放大。2025年12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预案》事项向公司下发《关注函》。2026年1月14日,向日葵披露《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协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向日葵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少钦作为向日葵时任董事长,参与了案涉交易事项,未能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岚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事务,未能勤勉审慎履职,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公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了相关陈述申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复核,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与此同时,对吴少钦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李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缴入国库。
向日葵表示,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所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官网资料显示,向日葵成立于2005年,并于2010年8月在深圳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集中于医药领域,主要从事抗感染类、心血管类、消化系统类等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核心产品覆盖抗感染药物、心血管药物及消化系统药物等方向。
根据其披露的2025年度业绩预告,向日葵预计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为380万元至568万元,同比由盈转亏;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亏损为420万元至628万元。
据大智慧(10.880, 0.63, 6.15%)VIP数据显示,截至4月8日收盘,向日葵报4.13元/股,涨幅为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