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良节能遭处罚后 投资者索赔窗口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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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4日,双良节能(6.420, -0.03, -0.47%)(维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节能,证券代码:600481)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调查,双良节能被认定存在如下违法情形:
自公司上市以来,双良集团一直是双良节能的控股股东。2026年2月12日13时02分,“双良集团”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双良节能再获海外订单,助力商业航天太空探索》的文章;13时25分,“双良节能”微信公众号又发布了标题及内容一致的文章。文中提到,双良节能陆续取得3个海外订单,合计涉及12台高效换热器设备,将用于Space X 星舰发射基地扩建配套的燃料生产系统。这也是在前期合作之后,该产品再次应用于SpaceX星舰发射基地,体现出海外客户对双良节能产品可靠性的高度认可。由于内部信息传递方面的原因,上述文章未能按照原定安排和以往惯例在“双良集团”与“双良节能”两个微信公众号同步发出。2026年2月12日13时05分,双良节能股价开始迅速拉升,并于13时26分封住涨停。当天17时20分,双良节能发布《关于海外订单的说明公告》,说明微信公众号文章涉及的3项订单金额合计约为1,392.3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比例约0.11%,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并未直接与Space X 开展合作,仅为该项目的非独家间接供应商;同时,公司相关订单获取受商业航天项目建设及扩产规划影响较大,后续订单取得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2026年2月13日,双良节能股价开盘后即跌停。
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认为,上述微信公众号文章涉及双良节能业务拓展、客户合作关系以及产品应用领域等经营信息,而商业航天又是近期市场关注热点,相关内容属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且与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但公司未对订单金额较小及占比较低、双良节能只是SpaceX非独家间接供应商、相关业务属于偶发性业务等重要事项进行准确、完整表述,致使发布于“双良集团”和“双良节能”两个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具有误导性。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据此,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决定:责令双良节能、双良集团、杨力康、陆洁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在此之前,2026年2月12日当天双良节能收盘价为10.71元/股,成交额达到17.62亿元。收盘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6年2月28日,双良节能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6年3月23日,公司又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依据《民法典》《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等,如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遭受损失的证券投资者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鉴于双良节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并已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现面向曾买入双良节能的证券投资者公开征集诉讼代理,代理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受损投资者可向上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表示,双良节能案件的索赔条件为:在2026年2月12日13时02分至当日15时00分收盘期间买入双良节能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于2026年2月13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办理索赔登记。(双良节能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以上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任何证券投资决策或买卖建议。最终索赔条件仍需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结论作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及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在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被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起诉,但由于调查手段相对有限,若仅依据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直接提起诉讼,仍存在败诉风险。因此,作为专业律师,我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依然应作为提起诉讼的重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是否退市,一般不会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继续推进,但可能影响案件审理进度。而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对诉讼进程的影响可能更为明显。如后续出现代表人诉讼,您可以自行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进行索赔登记或预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包括一码通在内各类证券账户的《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需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自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需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宋一欣律师简介)
自1992年开始执业,现任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服务领域主要涵盖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法律服务,以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执业至今,已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法律服务。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
(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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