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改革配套规则征求意见问答

发布时间:2026-04-10 17:56来源:新浪新闻阅读:6

来源:深交所

今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下称《创业板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同步就新制定、修订的4项配套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情况回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此次业务规则制定修订的整体情况。

答:此次出台的《创业板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提升创业板包容性和适配性、支持优质创新企业成长的重要举措,主要涵盖8个方面内容,涉及多项改革安排。比如,在发行上市方面,新增第四套上市标准,试点推进地方政府推送拟上市企业信息,建立首次公开发行预先审阅机制,明确积极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以及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优质创新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并深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改革。在持续监管方面,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通过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实施简易程序再融资,提升简易程序融资额度上限,支持吸收合并上市未满3年的新公司。在交易机制方面,推出做市商制度,将股票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同时引入创业板相关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

上述举措的落实实施,涉及10多项配套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能快尽快”的原则,此次先就4项业务规则面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分别为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制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将通过网络征集、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市场意见建议,充分开展研究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在履行程序后正式发布实施。其余配套规则也在同步研究制定、修订中,将尽快向市场推出。

二、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是此次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相关业务规则作了哪些安排?

答:《创业板意见》明确提出,“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更优金融服务。”为此,深交所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遵循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的发展规律,明确第四套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总体来看,第四套上市标准设置了较高的市值门槛,有利于筛选出获得市场较高认可的企业。营业收入指标能够反映企业的商业化程度,2亿元的门槛意味着企业已经具备一定规模,也契合早期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特点。其中,第四套上市标准第一类情形采取“预计市值+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的组合,引入收入增长指标,突出成长属性,主要面向新兴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能够匹配其成长较快、市值相对较低的特征。第二类情形采取“预计市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的组合,引入体现创新能力的研发投入指标,主要面向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能够适应其创新优势突出、收入起步较低的特点。增设第四套标准后,创业板上市标准体系覆盖范围更广,包容性进一步增强,市场吸引力也将持续提升。

三、此次改革在创业板建立首次公开发行预先审阅机制,请介绍有关业务规则情况。

答:为加强对优质创新企业信息安全和技术安全的保护,借鉴境内外实践经验,深交所制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明确发行人如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等,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正式申报前申请预先审阅。具体安排包括:一是明确审阅程序。发行人申请预先审阅时,应参照正式申报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深交所也将参照正式审核要求开展预先审阅并形成审阅意见。审阅意见不构成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的预先确认。二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预先审阅阶段,申请文件、审阅过程及结果等均不对外公开。正式受理后,发行人需一并对外披露预先审阅阶段的问询及回复文件。三是明确程序衔接。进入正式审核阶段后,深交所仍将严格依照现行规则开展审核,不会降低审核标准。若发行人申请文件已根据预先审阅问询及回复完成更新,且未新增影响发行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深交所可以不再提出审核问询。需要说明的是,申请预先审阅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同样接受深交所自律监管,若存在违规情形,深交所可以终止预先审阅程序,并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四、在优化新股发行承销机制方面,相关业务规则作了哪些安排?

答:市场对新股发行定价机制一直高度关注。为落实《创业板意见》有关部署,深交所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网下发行配售安排和战略配售机制。一方面,新增约定限售方式。发行人和承销商可设置不同档位的限售比例和限售期限,向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投资者配售更多股份,优化新股网下发行机制,引导“长钱长投”,推动合理定价。另一方面,提升中小盘股战略配售比例。针对部分技术迭代较快、估值难度较大的企业,更好发挥战略投资者的专业优势。对于首次公开发行数量不足1亿股、1亿股以上不足4亿股的中小盘股,其战略配售比例上限由原先不超过20%、30%,分别调整为不超过30%和40%。发行人和承销商可在比例上限范围内,结合市场情况和发展需求等自主选择。

此外,为强化市场化约束,推动网下投资者理性报价,创业板在现行规则框架内统一实施3%的高价剔除比例。

五、围绕进一步深化投资端改革,交易制度作了哪些调整?

答:为增强市场内生稳定性、便利投资者交易,本次创业板改革进一步完善交易制度,深交所相应修订《交易规则》。一是明确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实践证明,做市商制度有助于提高定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价格波动。深交所后续将通过发布业务细则、指南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做市商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等安排,保障改革措施平稳实施。二是将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原有“盘中申报、盘后成交确认”的安排,存在操作时间偏紧、影响参与积极性等问题。此次将成交确认时间由15:00至15:30调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意愿,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三是扩大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品种范围。2020年8月创业板股票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以来,运行平稳有序。此次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品种范围扩展至主板A股及包括创业板相关ETF在内的全部ETF,作为盘中竞价交易的有益补充,便于投资者以收盘价完成交易,更好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交易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