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改革引领投行转型为价值发现者
■李文
资本市场快步迈向"新"征程。2026年4月10日,获国务院批复,中国证监会重磅出台《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简称《创业板意见》)。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金融中介,券商投行在本轮变革中承担着核心职能。与此同时,创业板改革也将驱动投行由传统通道服务商向价值挖掘型机构加速迈进。具体而言,此次改革将从三个维度深度重构行业格局。
第一,制度包容性大幅增强,促使投行向综合金融服务商升级。此次创业板改革的关键在于强化制度包容性与适配度,精准对接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其中备受瞩目的措施,是新增创业板第四套上市门槛,更有力地支撑具有高成长潜能与强劲创新实力的优质企业上市。此外,《创业板意见》还明确,"优化融资并购机制""推行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等。
对券商投行来说,再融资、并购等业务板块都将迎来利好。针对未盈利企业的硬性跟投机制,进一步拓展了"投行资本化"的盈利路径,充实投行收益来源。
同时,创业板改革从发行端与投资端双管齐下优化制度设计,驱动投行向综合金融服务商跃迁。投资端引入做市商机制、完善大宗交易规则、推出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措施,有助于构建投融资两端协同发展的良性循环。券商投行的业务布局将从传统承销保荐,延伸至做市、ETF产品创新、衍生品等多元领域,这种"投行+投资+交易"的一体化模式,将成为其业绩提升的新动能。
第二,执业门槛提升,驱动投行向价值发现型中介转变。创业板改革在扩容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对券商投行的行业研究、估值定价、客户服务等整体实力提出更高要求。
创业板第四套标准所覆盖的企业,无论是新兴产业的高成长标的,还是未来产业的研发密集型公司,普遍呈现前期投入高、营收起步低、价值爆发强的特征。传统依赖历史盈利数据的估值体系在这些企业面前常常"失效",投行亟需搭建基于技术路线、市场潜力、研发储备等非财务要素的估值定价框架。此外,储架发行制度促使投行服务从单点保荐向全程护航演进,这对券商投行持续追踪客户融资诉求的能力提出了更严考验。
第三,"守门人"职责全链条强化,促使投行更严谨地开展"实质审核"。本轮改革,监管在多维度健全了中介机构的责任体系:建立首发预先审阅机制,要求发行人及投行等中介机构提升申报文件水准,降低审核阶段过早暴露业务技术信息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在试点地方政府推荐拟上市企业的背景下,投行等中介机构需在前期承担更为审慎的尽职调查义务;与此同时,证监会明确严把发行上市入口关,压实中介机构"守门人"职责,强调成长性、创新性标准,坚守财务真实性红线,杜绝"问题企业闯关""扎堆申报"现象,从源头提升上市公司品质。
总体而言,创业板改革对投行执业设立了更高的能力标杆,并划定了更严的合规红线。那些能够率先实现从"通道中介"向"价值发现者"蜕变,同时在行业研究与估值定价领域构筑核心竞争力的券商,方能将创业板的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自身高质量发展的成效,进而更有效地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孵化与成长,助推创新资本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