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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集团原高管樊新中涉腐案一审判决生效

发布时间:2026-04-15 18:34来源:新浪新闻阅读:6

新京报讯 从铜仁法院官方微博获悉,2026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南水北调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原区域总部原总经理樊新中涉嫌受贿、行贿、洗钱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樊新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三十一万元;对樊新中违法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樊新中在先后担任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贵州乌江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贵州省水利厅厅长,中国南水北调集团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南水北调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原区域总部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项目工程款拨付、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521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18年,樊新中为谋取职务晋升调整,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200万元。2022年,樊新华为掩盖、隐瞒受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其中20万元转换为现金并以他人名义购买不动产。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新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洗钱罪。樊新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职务晋升调整,使用违法所得向他人行贿,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存在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和大部分受贿事实,行贿罪具有自首情节;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