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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遭监管处罚,投资者索赔窗口开启

发布时间:2026-04-20 16:52来源:新浪新闻阅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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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8日,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喻信息、ST天喻,代码:300205)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调查,天喻信息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出现重大遗漏。

2022年10月20日,天喻信息与深圳市锦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锦瑞通)签署了《模块产品供货协议》。协议规定,在订单生效发货前,锦瑞通需全额支付货款。然而,天喻信息在未收到款项的情况下就发货,且未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业务往来中,天喻信息负责客户导入、维护、生产、发货及质保,货物不经过锦瑞通,该方不承担货损风险,仅充当销售渠道。天喻信息未遵守内部《客户信用分类管理办法》(2022年3月修订)的授信审批标准,于2023年2月17日再次签约,仅增加了授信条款。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规定,锦瑞通被认定为天喻信息的关联法人。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锦瑞通的关联交易,致使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双方交易总额达18,762.58万元。其中2022年交易额2,794.8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0%;2023年交易额15,967.7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73%,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79%。

(三)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闫春雨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出现重大遗漏。2022年11月至2024年4月,闫春雨通过截留锦瑞通应付款项及指令并表合伙企业划转资金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22年发生额1,62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6%;2023年发生额10,037万元,期末余额11,65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75%、7.83%,占当期净资产6.78%、7.88%。资金已于2024年归还。2024年发生额4,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70%。据2025年12月30日公告,天喻信息已转让债权并收回全部款项。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4年4月22日,天喻信息向杭州越秀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杭州越秀)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后者向锦瑞通、深圳市铺行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铺行网)、闫春雨等主体提供的6,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4年4月23日,天喻信息与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湖州民融)签订两份《保证合同》,分别约定为后者向张某、潘某伟提供的20,000万元借款以及向闫春雨提供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总额29,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9.50%,占当期报告净资产绝对值20.11%。其中向闫春雨担保9,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05%,占当期净资产绝对值6.24%。天喻信息已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拟作出决定:责令天喻信息、实际控制人之一闫春雨及相关责任人员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此前,2025年5月31日,天喻信息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刑事立案的公告》,称因实际控制人闫春雨涉嫌挪用资金,武汉市公安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立案侦查。2025年6月6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5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收到全部债权转让款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院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中介机构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等。受损投资者可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因天喻信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预处罚,为维护投资者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征集诉讼代理,代理投资者索赔。受损投资者可向该律师登记索赔。(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索赔条件为:在2024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28日期间买入天喻信息股票或债券等证券产品,且在2025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办理索赔登记。(ST天喻维权入口)

★(律师本案提示与说明)

1.上述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证券投资决策或买卖建议。最终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结论调整,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范围、标准及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行政处罚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可直接诉讼,但因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通知或监管措施决定起诉存在败诉风险。故作为专业律师提示:行政处罚决定仍应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不影响诉讼进程,但可能影响进度。进入破产程序(含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可能较大程度影响进度。如发生代表人诉讼,可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索赔登记或预登记需提供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宋一欣律师简介)

自1992年起执业律师,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涵盖资本市场、证券及金融法律服务及投资者/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处理过10000余件证券诉讼或股东纠纷。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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