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太和遭监管警示 投资者索赔窗口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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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9日,上交所官网公布了针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能触发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的监管工作函。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曾代理投资者胜诉13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他指出,依据监管工作函,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太和、公司,代码:605081)涉嫌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提出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监管函披露:2026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证监局)向公司送达了《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吴靖、何凡、李晓萍、何雨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21号,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指出,因公司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提前确认进度等手段确认工程项目收入,导致《关于2025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年度业绩预亏暨风险提示公告》披露的预计营业收入数据失实,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同日,上海证监局向公司送达《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6005号)。根据该告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6年4月19日,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年审机构)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审计工作进展的专项说明》(简称《专项说明》),表明基于目前已掌握的审计证据,经分析论证,认为公司2025年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将低于3亿元,初步扣除的营收金额为1.55亿元,对公司营业收入构成重大影响,存在触发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应对涉及营业收入扣除项目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综合以上情况,公司2025年度预计实现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净利润为负,将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简称《上市规则》)第9.3.7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9.3.11条等规定,年报披露后公司股票将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仍未发布公告披露《立案告知书》《决定书》及年审机构出具的《专项说明》等相关事项。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现对该司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股票可能被实施财务类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切实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二、严格按照《决定书》要求,结合年审机构出具的《专项说明》,及时更正2025年度业绩预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公司按期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公司审计委员会应高度重视《立案告知书》《决定书》以及年审机构出具的《专项说明》内容,督促董事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财务问题予以重点监督审核。退市风险相关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影响重大,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公司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上交所将依法依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予以严肃处理。
依据最高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依法提起诉讼索赔,索赔范围涵盖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相关司法解释已取消前置程序要求,根据监管工作函等初步证据,投资者亦可提起诉讼索赔。"厉健律师表示,依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4月17日期间买入*ST太和股票(代码:605081),且在2026年4月17日收盘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依法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太和水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自首次买入该股票之日起至今)、联系方式等材料。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厉健律师现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获评"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胜诉五粮液、大智慧等13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果丰硕。其中,祥源文化、赵薇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杭萧钢构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辉丰股份案为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东方电子案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厉健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新华社、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人民法院报、第一财经等100余家新闻媒体采访逾千篇(次)。执业证号:13301200210145176)】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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