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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联合规范金融营销,贷款广告禁用“秒到账”等诱导话术

发布时间:2026-04-24 20:29来源:新浪新闻阅读:8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共同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应了媒体关切。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伴随数字经济的迅猛增长,金融业数字化变革持续深化,互联网已演变为推广金融产品的重要载体,显著降低了服务成本,拓宽了服务效率与触达范围。但在此过程中也衍生出若干风险隐患,诸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营销行为涉及垄断与恶性竞争,以及推广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现象。

党中央、国务院对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给予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构建系统化的平台经济治理框架,明确规范、划定红线、强化监督、整顿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需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面纳入法治化监管轨道。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的监管尺度,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为整顿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秩序,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联合拟定《办法》。未来,各金融管理部门可针对各自监管领域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制定更细化的监管规则。

二、《办法》的适用范畴包括哪些?

《办法》系统规范了金融机构自行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受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全部行为。其中,金融机构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参照《办法》执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指非金融机构运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技术支撑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此类平台须依法接受金融机构委托,符合金融监管要求,不得超越受托权限展业。

三、《办法》对营销资质有何要求?

《办法》贯彻“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精神,明确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违规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支持或便利。第三方平台不得将受托业务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给其他主体,为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跳转渠道的,应指向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第三方营销平台。

四、《办法》对营销内容和行为有何约束?

《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本机构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承担最终责任,建立健全审核机制。要求第三方平台强化信息披露,便于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核实合作机构及营销产品的核心信息。要求网络营销内容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产品关键要素,不得包含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述。针对算法推荐、直播带货等新兴模式,以及强制捆绑、骚扰式推广、违规使用金融标识等问题,提出明确的规范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贷款产品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诱导性宣传用语;支付机构的收银台界面必须将支付工具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分开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两者;未取得金融或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许可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推介金融产品,特别是不得以荐股名义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五、《办法》对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有何要求?

《办法》重点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的权责界限,要求金融机构确保业务独立性、技术安全性,强化对合作方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控;第三方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署、资金划转、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贷款额度测算等核心交易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淆,必须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标识。

《办法》将于2026年9月30日正式施行,在此之前,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符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协同督促指导相关机构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