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亮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迎来强监管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等八个部委共同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相关部门负责人针对该《办法》的关键问题接受了媒体采访。
一、该《办法》制定的背景缘由是什么?
近些年,伴随数字经济的高速增长,金融行业数字化变革持续深化,网络平台已发展为金融产品推广的核心渠道,有效降低了服务成本并提升了服务效能与普及程度。然而在此过程中也暴露出若干风险隐患,例如虚假宣传与误导性信息、营销推广中存在垄断及恶性竞争现象、宣传素材触犯社会道德底线等问题。
中央高层对平台经济的规范发展给予高度关注,反复强调需构建完善的平台经济治理框架,明晰规则边界、强化监督执法、整顿市场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着重指出,要健全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确保所有金融活动均纳入法治化监管轨道。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亦明确要求,线上线下金融业务必须执行统一监管标准,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力度。为整顿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秩序,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与投资人正当权益,人民银行联合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信办及外汇局共同出台此《办法》。未来,各金融监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管辖领域特点,针对细分行业的网络营销行为制定更为具体的监管细则。
二、该《办法》的适用对象涵盖哪些范围?
《办法》对两类主体实施全方位监管:一是金融机构自主开展的金融产品网络推广行为;二是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受金融机构委托代为执行营销服务的行为。具体而言,金融机构特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持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则由属地金融监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界定为非金融机构运营的,专为金融产品推广提供技术支撑的网站或移动应用。此类平台受托开展营销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循金融机构的合法授权及金融监管部门的合规要求,严禁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业务。
三、该《办法》对营销资质提出哪些具体要求?
本《办法》严格落实"所有金融活动必须纳入监管"的原则,明确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平台所开展的网络营销活动,仅限于金融监管当局核准的业务范畴之内,严禁为任何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推广便利,具体包括: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非法吸储、非法放贷、虚拟货币买卖、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以及境外机构未获批准向境内居民销售金融产品等行为。同时,第三方平台不得将受托业务进行二次转包或变相转包,若为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产品购买通道,必须直接跳转至金融机构官方平台,禁止跳转至其他第三方营销平台。
四、该《办法》对营销素材及推广行为设定哪些规范?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要求其必须对网络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承担最终责任,并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同时要求第三方平台提升信息透明度,方便消费者及投资人核查合作机构及产品的基础信息。网络营销素材须采用精准且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产品核心要素,杜绝任何虚假或误导性表述。针对算法推送、直播带货等新型推广方式,以及强制捆绑、骚扰式推销、滥用金融术语等乱象,均提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依据《办法》规定,信贷产品严禁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息"等夸大宣传用语;支付机构在收银台界面必须将支付功能与信贷产品分开展示,防止用户误认支付工具为信贷服务;未持有金融或金融信息服务牌照的机构,禁止在其应用程序及商标中使用金融相关字样;非金融机构员工不得利用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渠道推销金融产品,尤其严禁以推荐股票为名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五、该《办法》对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的协作关系作出哪些界定?
《办法》重点划定了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责任分界线,要求金融机构须保持业务独立性并确保技术安全,对合作方实施前期评估与动态管理。第三方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署、资金划拨、投资者适当性审查、授信额度评估等核心环节,禁止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式咨询,避免与金融机构品牌混淆,必须以显著方式标明实际提供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标识。
该《办法》将于2026年9月30日正式生效,在此之前,各金融机构及第三方平台应积极主动完成整改,清理所有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营销素材与推广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信办及外汇局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协同推动《办法》落地执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推广行为。
八部门相关负责人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答记者问的完整内容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