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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华智能遭罚 股民索赔启动

发布时间:2026-04-27 13:48来源:新浪新闻阅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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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5日,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达华智能,代码:002512)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查明,达华智能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达华智能未依规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

2021年12月2日,达华智能控股子公司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米科技)与昆山之奇美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昆山恒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之奇美)签署《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福美显材贴合项目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福美合同》),约定福米科技向昆山之奇美采购偏光板自动贴合机和玻璃基板洗净机,合同总额794,99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57%。2023年8月15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解除《福美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二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达华智能本应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但公司一直未予披露。

二、达华智能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达华智能未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等规定。

三、达华智能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达华智能在尚未转移子公司中山市德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山德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融佳安全印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融佳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融佳)控制权的情况下,提前确认两家子公司处置收益,导致达华智能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61,116,316.18元,占公司披露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7.33%。此外,达华智能福米产业园福美显材贴合项目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福米模组项目未能正确核算工程停工与土地出售事项,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再度虚增利润24,645,844.46元,占公司披露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99%。上述情形合计虚增利润85,762,160.64元,占公司披露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4.32%,不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月27日,达华智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相关虚增利润事项进行了差错更正。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认为,达华智能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达华智能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

因此,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拟决定:对达华智能、陈融圣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此前,2024年12月31日,达华智能发布《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陈融圣、曾忠诚、张高利、王景雨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27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未披露重大合同及相关财务资助事项,(二)未披露关联交易,(三)提前确认子公司处置收益,(四)在建工程会计核算不正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据此决定对达华智能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或监管谈话措施。2025年7月29日,达华智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6年2月28日,达华智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依据《民法典》、《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侵害投资者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等。受到损失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因达华智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并已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现向曾购买过达华智能相关证券的投资者征集诉讼代理,协助投资者提起索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向前述律师登记索赔。(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达华智能案的索赔条件为2021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30日间买入达华智能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4年12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达华智能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或证券买卖建议。最终索赔条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及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在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起诉,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若仅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依据,存在败诉风险。因此,作为专业律师,我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作为提起诉讼的重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中,上市公司是否退市,并不影响民事索赔案件的推进,但可能影响诉讼进度。若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对诉讼进度的影响通常更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自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宋一欣律师简介)

1992年起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涵盖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已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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