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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新举措

发布时间:2026-06-05 20:00来源:新浪新闻阅读: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强化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道路,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准入机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部际央地协调不足、部分政府及国有企业基金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力,以及部分私募基金沦为违法犯罪工具等问题,构建监管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提质增效。坚守功能定位,优化总体布局,提升增量质量、激活存量潜力,扶优限劣,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实施分类监管,根据出资主体、产品类型等维度实行“一类一策”监管。坚持合法合规与非法打击并重,对合法机构强化监管,对非法机构坚决取缔,对非法行为严厉打击。

二、强化源头防控

(一)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严防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的机构和产品登记备案。严格控制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需设立的应报上级政府批准。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强化综合研判会商、经营主体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环节的协同。

(二)拟申请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应先通过综合研判会商程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综合研判会商的范围和标准。省级和计划单列市金融管理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开展综合研判会商,优化并公开流程,严禁下放权限。

(三)未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或省级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字样。

三、全面加强监管

(四)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司法文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等规则。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监管体系。

(五)细化私募基金风险评估标准,提升监管强度与风险适配性,对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央地及跨辖区联合检查。对异地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监管,推动注册地与经营地统一。对存在违规代持、通道化等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规范引导,推动主动整改。加强私募证券基金交易行为监管。

(六)以科技赋能监管,建立私募基金风险集中监测平台,构建风险筛查指标体系,加强全流程监测,收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服务机构等报送的信息及经营主体登记、司法诉讼等数据,通过穿透式分析提升风险识别能力,为监管完善和政策制定提供支持。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加强预算、绩效、国资管理和信息统计,严肃财经纪律。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强化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与信息登记,会同主管部门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主管部门牵头监测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防止偏离功能定位,指导强化内控和风险管理,督促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要求,依法开展监管。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推动同类基金整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发起、谁负责”原则,督促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运作。

(八)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主管部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统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布局规划,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严把入口关,制止滥设基金,推动低效基金整合重组。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其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建立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基金投向和退出管理,建立健全长期经营业绩导向的激励约束制度。

(九)建立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设置举报通道,完善配套措施,强化信息保护。地方和部门发现私募基金重大违规问题,应及时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依法打击。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开展联合排查,早发现、早处置、早打击逃避监管的机构和行为。加强资金跨境流动审查。

(十)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及私募基金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公安机关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对风险大、性质恶劣、影响广的私募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打击。公安机关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健全打击私募基金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对跨地区、跨领域重大案件,推动建立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办案统筹和信息共享。

四、稳妥处置风险

(十一)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对因经营异常、未实质开展业务等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长期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整改的,限期注销。同步做好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推动地方政府稳妥化解风险。

(十二)对名称或经营范围含“私募基金”字样但未登记备案的机构,引导其依规申请登记备案;对不符合登记备案要求、已注销或已完成清算的机构,经确认后,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法推动经营主体申请注销或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对不依规申请注销或变更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名称、标注“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方式予以清理。

(十三)及时共享私募基金重要信息、重大专项行动、重点机构及人员情况。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建立常态化风险防范化解会商制度,加强风险线索分析研判和应对处置。

(十四)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处置由注册地政府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注册地政府应摸清底数,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做好追赃挽损、清产核资、分配清退等工作,避免形成风险处置依赖公共资源的预期。同一实际控制人跨地区控制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风险的,按总部企业注册地、核心企业所得税缴纳地、高管个税缴纳地顺序确定牵头责任方。不得借助私募基金违规举债化债,防止形成新风险点。

五、推动规范发展

(十五)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完善内控风控管理,鼓励投资者通过基金合同发挥制约作用。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岗位人员的资格管理和培训。督促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履行诚信义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律处理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重大违规机构、出资人和从业人员,推进行业文化建设。

(十六)培育和规范私募基金托管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其依法履职,发挥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财产安全保障、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督作用,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十七)拓宽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金来源,培育耐心资本,推动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畅通多元退出渠道。在登记备案等环节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壮大领军创投机构。优化创投基金信息共享机制。

(十八)引导私募证券基金为中长期资金提供多元化资产配置支持,培育母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丰富投资策略和产品类型,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引导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提升治理水平和风控能力。

六、保障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单位发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强化行政监管效能,增强私募基金监管力量。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监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做好协同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持续开展培训和经验交流,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