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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造假案再敲警钟

■吴晓璐 近期,江苏一家上市公司公告显示,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因其在2017年并购重组过程中披露的《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法院判令公司赔偿两家机构投资者损失及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4838.45万元。 这一案件再次为市场参与各方敲响了警钟。在并购重组事项中,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主体,必须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以“遭遇欺诈”为理由完全免除自身核查责任。与此同时,随着资本市场立体化追责体系持续健全,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对手方以及各类中介机构

2026-04-10 08:09:19  |  8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