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造假案再敲警钟
■吴晓璐
近期,江苏一家上市公司公告显示,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因其在2017年并购重组过程中披露的《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法院判令公司赔偿两家机构投资者损失及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4838.45万元。
这一案件再次为市场参与各方敲响了警钟。在并购重组事项中,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主体,必须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以“遭遇欺诈”为理由完全免除自身核查责任。与此同时,随着资本市场立体化追责体系持续健全,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对手方以及各类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都应严守责任底线,明确各自职责边界。
首先,对上市公司来说,“受骗”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2021年证监会向上述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时,该公司曾辩称其主观上并无过错,且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已认定交易对手方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司也不具备在短时间内识别、发现财务造假的能力。对此,证监会指出,作为上市公司,面对如此重大的交易,应当重点核查会影响交易标的评估价格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关键事项。
也就是说,在重大资产重组中,上市公司必须亲自深入开展尽职调查,不能将核查责任完全推给中介机构。
与此同时,民事赔偿的震慑作用同样明显。除上述两家机构投资者外,该公司还向数百名普通投资者进行了赔偿,累计计提投资者索赔损失金额达到2.16亿元。当前,监管重点已由事后处罚逐步转向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近期,已有上市公司因重组预案存在误导性陈述而受到行政处罚。这再次提醒上市公司:切勿盲目进行跨界并购,更不能“带病”披露、搞忽悠式重组,否则最终面对的将是严厉处罚和高额赔偿。
其次,对交易对手方来说,一旦财务造假败露,等待他们的将是“刑事处罚+全额追赃”。在上述并购重组财务造假案件中,除行政处罚外,交易对手方廖某茂还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还犯罪所得19.33亿元,发还受害单位。
截至目前,在已发生的多起并购造假案件中,交易对手方主犯大多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全额追赃”,部分案件中协助造假的同案人员也被判“有期徒刑+罚金+全额追赃”。试图通过财务造假获取并购溢价,最终往往是倾家荡产、身陷囹圄,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最后,对中介机构而言,若未做到勤勉尽责,也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上述并购重组造假案涉及的部分投资者民事赔偿中,保荐机构被法院判决在5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也分别在不同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追责链条实现了全覆盖。
近年来,在财务造假案件中,中介机构遭受行政处罚和民事追责的情形越来越多,并且逐渐升级为“资格罚”。在立体化追责背景下,中介机构唯有守住执业底线、严把核查关口,才能真正筑牢资本市场“看门人”的防线。
自《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即“并购六条”)发布后,A股并购重组市场活跃度显著上升。在这样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应当围绕产业逻辑提升质量和效率,警惕跨界并购中的估值泡沫与整合风险。同时,还要守牢信息披露和合规底线,真正借助并购实现产业升级与价值创造,提升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