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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规范限售股转让个税缴纳事宜

为完善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获取的收益,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通告所指的限售股,涵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所界定的限售股,以及解禁后因送股、转股产生且在本通告施行后完成股权登记的股份。 限售股发生送股、转股、缩股情形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相应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作出调整。 二、上市公司应依据《

2026-08-28 18:13:18  |  2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