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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第五套标准新规:AI大模型企业上市指引

发布时间:2026-06-22 07:11阅读:2

第一章 为进一步规范科创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更优地支持尚未达到一定营收规模的优质AI大模型企业在科创板挂牌上市,鼓励AI大模型企业进行核心关键技术产品的研发与革新,提升制度的包容度与适应性,加速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进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 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之上市标准(本指引简称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申请于科创板发行上市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章 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须属于人工智能领域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及相关产业政策支持鼓励的范围,主营方向为人工智能大模型的独立研发、模型服务或模型应用等。

第四章 发行人须在人工智能领域持续进行研发创新,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取得重要研发成果,或牵头承担国家人工智能重大专项任务。

发行人应结合人工智能领域的科技水平与发展趋势,发行人突破AI大模型关键核心技术或实现算法创新的具体情况,模型参数规模与复杂程度,能力表现,鲁棒性与安全性等技术先进性指标,在多模态、智能体等方向的技术突破,近一年在国内外主流大模型评测里的排名,持续研发与技术迭代水平,数据获取及治理能力等方面,合理谨慎论证并披露发行人具备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

针对行业专用大模型企业,发行人还应结合模型在特定行业的知识深度与精确度、复杂推理水平、专业任务执行效率与实用性、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业落地能力等,合理谨慎论证并披露具备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

第五章 发行人主要业务或产品应处于持续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期,申报时至少有一款大模型产品已完成上线发布并实现规模化应用,后续无技术层面的重大不利事项。按相关规定需履行备案等程序的,应已完成相关程序。

发行人应结合AI大模型领域技术发展阶段,发行人技术所处阶段、转化成果与商业模式,核心技术产品的研发及迭代状况,报告期末用户或部署设备数量、近期模型调用量,AI主流社区下载量排名,在真实业务场景落地情况等实现规模化应用的实际状况,合理谨慎论证并披露满足阶段性成果要求。

第六章 发行人在AI大模型上线对外服务、商业化等环节中,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获取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并开展相关评估、备案等手续。

第七章 发行人须在AI大模型领域行业地位显著、排名前列,在产业链中占据核心地位,在行业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获得相关市场主体的高度认可。

第八章 发行人AI大模型业务或产品目标市场明确,现实或潜在需求旺盛,在研发进度、关键指标等方面具备突出市场竞争优势,市场空间广阔,未来成长潜力大。

第九章 发行人须为AI大模型业务或产品制定清晰的商业化规划。发行人不应存在大模型业务或产品商业化预期显著不足等可能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章 发行人AI大模型业务或产品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相关规定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规,遵守网络信息内容相关政策法规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对于涉及境外业务的,应符合技术出口、数据跨境等相关安全规定。

第十一章 发行人须在招股说明书中客观、精准披露主要业务或产品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情况及其技术先进性、发行人当前发展阶段、产品研发进展及阶段性成果、获取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情况、行业地位、预计市场空间、未来商业化路径及规划、有无获得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入股的情况、合规使用情况等信息,充分揭示可能面临的研发失败、商业化不及预期等风险。

第十二章 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发行人科创属性、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获取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主要业务或产品市场空间广阔、具备显著技术优势、商业化规划、合规使用情况、相关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谨慎核查,关注相关认定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三章 发行人按本指引规定申报科创板的,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科创成长层、企业科创属性评价、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自律监管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章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章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