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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能否遏制司法裁量权滥用?——基于民事审判的审视

发布时间:2026-06-23 18:08阅读:3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交大法学》2026年第3期。

【作者简介】朱禹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裁量权的运用是一种受限的行为空间,在实践中容易被不当使用,学术界尝试借助法律科技寻找控制机制。人工智能在识别裁量边界、学习裁量经验与模拟司法决策方面存在技术障碍,但通过法律规范的技术转化和算法针对裁量问题的专项调试,这些技术困难应能克服。与人类法官运用裁量权时可能存在的偏见和疏漏相比,人工智能的运作更为精准,能够显著减少司法裁量权的滥用,法官也需要通过"人机协作"机制消除技术本身的内在风险和信任危机。然而,裁量权运用的灵活性也会受到法律科技的制约,这不仅会排除当事人意见的实质性参与,使得裁量权在主观上被认为是不当适用;另一方面会固化裁量规则,导致技术在社会观念变迁时只能因循守旧,产生客观的滥用风险。因此,有必要重构上诉制度,通过"质疑算法本身的上诉"手动调整裁判结果,避免人工智能的确定性结论对灵活裁量空间的实质性替代。

【关键词】人工智能;裁量权;人机协同;法律科技

一、

引言

二、

法律科技向司法裁量事项的渗透

为探讨"通过人工智能抑制裁量权滥用"这一命题的理论基础,需要详细阐述法律科技在司法裁量事项上的渗透趋势。一方面,需要从技术层面考察人工智能与司法裁量权在运用逻辑上的契合可能性;另一方面也要站在使用者尤其是司法从业者的角度审视裁量空间的设计目标,以此明确对人工智能决策结果的现实期待。通过上述两个方向的结合,最终确定人工智能对司法裁量权的介入程度。故本节的论述主要围绕技术原理与裁量权特征的对话展开。

三、

人工智能对裁量权滥用的抑制作用

具体而言,在裁量权运用的所谓"人机协同"表象下,技术与人工存在不同的协作方式:技术可能直接排除裁量空间;也可能由技术发挥主导决策作用,法官仅在例外时予以纠正;还可能是技术在法官掌握决定权的场景下提出建议,再由法官审慎考量。不同的协作方式背后,法官与人工智能权限配置的正当性依据完全不同。一方面,由于裁量权存在的正当性通常需要诉诸立法权的明确规定,技术对裁量权的完全排除一般也与对立法权配置不当的反思有关。所谓配置不当,除基于现实视角对裁量规范的反思之外,还会涉及在新的技术背景下(诸如在线诉讼)对原本合理的裁量空间的否定性评价。与之不同,不论是由人工智能发挥主导作用还是由法官斟酌人工智能裁量意见,决定人机协作不同路径的都是裁量权具体类型对人工智能介入机制的现实需求。民事审判权具有可分性,可根据处理事项的不同,区分为针对实体事项、程序事项作出裁判的实质问题裁判权,以及控制、推进诉讼程序进行的程序推进权。这两类权力在法律科技介入下处理裁量事项时,主要对应不同的协作方式。

1. 技术直接排除裁量空间:对裁量权限配置规范的反思

首先,技术的介入可以推动对裁量权限配置规范的反思。在我国民事司法程序规则中,大量本可以通过规则进行处理的事项被交给裁量条款,以法律科技为契机,这类不合理的裁量空间可能从根本上被排除,但这需要结合具体权限进行论证。举例而言,在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过程中,面对立法明确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单"等分流裁量权的运用条件,法官在个案中事实上处于任意解释的状态,这导致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常常混同。相比之下,比较法上例如英国法对小额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划分标准相当清晰,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和标的金额数量准确界分,以此减少法院在程序选择上滥用裁量权的可能,这就给英国法上通过自动化的在线分流阶段实现程序分类提供了可能。两相对照,以技术为契机,这一不合理配置的程序分类裁量权即可能完全被排除,并被相对清晰的判断依据所取代。

与之不同,新的技术条件也可能带来对现行规则的不同理解。在线下、对席的民事司法程序中,部分裁量空间的配置具备合理性。但随着技术发展,在建构电子诉讼制度时,这部分空间会被压缩乃至完全排除,从而不再具备存在的正当性。例如,就有关立案与受理的裁量权而言,在案件处于是否立案、是否受理的"中间状态"时,法官在驳回与受理的不同法律效果之间斟酌选择,指引裁量结论的关键讨论在于立案材料的欠缺内容是否有"补救"的可能性以及"补救"的额外成本。而一旦引入线上立案系统,虽然仍由立案法官全天候在线审查起诉而没有将裁量权完全交给法律科技,但潜在的当事人通过在线系统登记立案时,即可获得数字编号(而非案号),即便起诉被线上驳回,也不会被计入法院民事案件的数量,进而法院也无所谓保障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的救济问题。也就是说,一旦"补救"不再成为考量因素,多个合法选项并存的场景也会被迅速压缩。与之类似,在有关证据调查的裁量权中,法院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完成数据信息的迁移和可视化,以极低的成本有效解决电子证据取证困难、举证不能、认证不足等问题。当事人不再需要通过申请调查令、申请证据保全等方式保全案件事实,这也将在事实上架空证据调查裁量权。

2. 人工智能发挥主要裁量决策作用:以程序推进裁量权为主

其次,法律科技还可能发挥主要的裁量决策作用,甚至可能在事实上替代法官作出裁量决定,法官仅在例外时予以纠正。前述现象集中在"程序"本身的推进这一民事司法权的重要内容上。从现实出发,虽然现行规范和官方话语强调法庭审判的仪式性,追求程序正义,但在审判过程中,程序的非正式性和个案性仍然普遍存在,法官常常可以灵活处理案件。出于简化和加速程序以提高效率的考量,部分相对简单、常常重复的程序性事项可能被直接交给自动化系统处理,主要的决策权最终归属于法律科技。从当事人角度看,相较于对实体、程序、证据等事项的判断权或决定权,程序推进权相对远离裁判结果,受各方关注程度也偏低,由人工智能发挥主要裁量决策作用,受到阻力的风险也相对较小。举例而言,在庭审提纲与争议焦点的整理、书状内容摘取与要素提炼、庭审现场的自动巡查等自由度较大的裁量性事项上,适用人工智能与否不会改变庭审构造。与之类似,在争点的筛选与整理过程中,也同样需以裁量权作为正当性依据。而一旦将这些工作交给法律科技处理,事实上就相当于将主要的裁量决策权限从法官身上改配置给人工智能。当然必须承认,在积极承认法律科技的裁量结果以提高效率之余,作为例外以及后置的救济渠道,法官也应当在必要时介入、纠正智能裁量结论,甚至完全自行裁量。这可能以各当事人的异议为基础,也可能是法官主动地审查介入。

3. 法官参考人工智能提出的建议:以实质问题裁量权为主

最后,针对最为法官和当事人所重视,也能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并进而引发司法信任问题的有关实体、程序等事项上的实质问题裁量权,若法官直接将其交给法律科技,将难以被接受,也会面临技术风险、司法信任等危机。此处需要严格限定法律科技的辅助功能,并保留法官自身的最终决定权。

人工智能系统会提出需要法官斟酌的参考意见,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的裁量决策,而这种影响程度会比想象中更高。部分观点对法官"在专业能力上有着机器无法比拟的优势,能够审慎负责地甄别机器辅助建议,并排除案外因素的相关影响"的期待可能很难直接落到实处。就像足球赛场的裁判拒绝视频助理裁判系统(VAR)的提醒会引发巨大的舆论压力,只要法律科技的决策建议不存在明显错误,而是在各合法选项中进行选择,不论是从法官绩效考评还是从提高办案效率的层面出发,理性的法官可能在斟酌考虑后都会更倾向于遵从司法人工智能的提醒并作出与法律科技判断一致的结论;相反,法官若选择坚持己见,可能就需要预先准备好更充分的论证说理以应对可能的压力。因此,从"人机协作"运用模式的理念出发,应推动法官和法律科技的合力,在实质问题裁量权上,一方面应将对技术风险的识别与纠正作为法官作出最终决策时的工作重点;另一方面应重视法官的法律论证,其不仅可以补强智能裁量结论的可接受性,也会在法官决意推翻智能裁量结果时提供正当性支撑。

四、

人工智能引发的裁量权"滥用"新风险及其应对

人工智能虽然可以抑制裁量权的不当适用,但也同样可能在未来造成新的危机。由于本文基于广义视角理解裁量权"滥用",使之涵盖所有的"不当适用",故而"未能妥善回应个案当事人个别诉求"与"因墨守成规、踟蹰不前而拒绝作出新方案的保守立场"两种新风险都会被评价为裁量权的"滥用"。必须承认,人类受制于本身的认知能力,对已发生的事实相对无知,目标也相对不确定,预先设计好的规则很可能无法应对未知事件。将争议交给裁判者的个案智慧,在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于各合法选项中酌情选择,这正是灵活行事的裁量权本身的意义所在,其不应与只能机械适用、没有任何人为调整空间的法律规则等同看待。因此,法律科技对裁量权的确定化改造虽然排除了其被滥用的可能性,却也因过于精准导致了新的"滥用"风险,应重视这一风险并考虑化解的思路。

五、

结语

司法裁量权是一种受限的选择,要求法官在给定规范的范围内灵活行事。本文以民事司法为核心场域,考察了"通过人工智能抑制裁量权滥用"这一命题的实现可能性及其新风险的应对。总结来看,通过技术性调整,人工智能技术可将裁量行为限定在规范基础上,并大幅度抑制偏见和不周延带来的裁量权滥用,但也有可能因裁判规则的锁定而排除裁量权的灵活性,进而引发新的滥用风险,故而还需要人工手动调整予以应对。如何在法律体系的确定性与裁判方法的灵活性之间权衡,是裁量权概念本身所必须面对的难题。法律科技的介入会引入新的变量因素,促使法律人在技术理性与司法正义的交融中进一步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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