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边界| 法律视角解读
近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华东政法大学,在上海科学会堂成功举办“科创无界 法治有度”主题沙龙活动,庆祝5·30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邀请了法律、科技、产业等多个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探讨人工智能技术变革背景下科技工作者权益保护的新课题。
华东政法大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王迁在本次沙龙中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进行了深入分析,从实践角度详细阐述了侵权认定的具体方法,并针对企业代表提出的实际问题给出了专业解答。王教授运用典型案例和法学理论,对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生成内容版权归属、汇编作品认定以及训练数据侵权等关键议题进行了全面解读,其观点兼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引发了与会者的广泛讨论。
为延续本次沙龙的学术成果,让更多科技工作者受益,现特别推出“柯律师信箱——5·30主题沙龙活动专栏”,将王迁教授的精彩论述和权威解读整理发布,为科技工作者处理相关实务问题提供专业参考。
企业代表提问:我公司设计团队利用Midjourney等软件创作了一系列宣传海报,已用于品牌推广并准备申请版权登记。代理律师调查发现,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曾判决AI图片构成作品,但近期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出现了变化。我们面临困境——如果登记成功,未来可能被撤销;如果不登记,又担心被竞争对手抄袭使用。请问,人工智能根据指令生成的内容,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王迁回应: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必须由人类直接创作产生。这里所说的“直接产生”,是指行为人对最终成果具有决定性影响;如果仅产生间接作用,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
以教学场景为例:美术教师给三十名学生布置少女肖像绘画任务,对绘画内容提出的要求长达五百字,学生严格按照要求完成作业,但最终作品形态各异。在这种情况下,教师能否主张对所有三十幅作品享有权利?显然不行。教师的要求只对主题方向产生间接影响,无法直接决定每幅画的造型细节,这些造型都是学生独立创作的成果。
人工智能的工作原理与此相似。它通过算法和数据训练来理解指令并生成内容,但指令无法直接决定最终输出结果。将相同指令输入十款水平相近的模型,输出内容差异明显,这是算法和数据训练自主作用的结果,而非人类意志的直接体现。因此,仅凭指令生成的内容,不应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司法实践对此已有明显转变。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判决人工智能根据指令生成的图片构成美术作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此后同类案件逐渐增加,在目前九起案件中,从第五起案件开始出现转折,后四起案件均否定此类内容的可版权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否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并不意味着人类不能借助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人工智能可作为创作工具,但必须满足著作权法对“创作”的实质性要求,即人类须对最终表达作出直接、决定性的贡献。
摄影:赵仲弈
供稿:上海市科普教育展示技术中心(上海市国际科技交流中心)
审核:市科协组织人事部(老干部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