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边界| 法律视角解读
近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华东政法大学,在上海科学会堂成功举办“科创无界 法治有度”主题沙龙活动,庆祝5·30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邀请了法律、科技、产业等多个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探讨人工智能技术变革背景下科技工作者权益保护的新课题。华东政法大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王迁在本次沙龙中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进行了深入分析,从实践角度详细阐述了侵权认定的具体方法,并针对企业代表提出的实际问题给出了专业解答。王教授运用典型案例和法学理论,对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生成内容版权归属、
AI创作成果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
朱晓宇【整理自2026年4月24日在中国版权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人工智能在版权和法律行业的创新应用研讨会”上的发言】●“协作创作”的概念可以应用于AI工具的使用场景...●在现有著作权法律框架下,AI使用者通过输入提示词获得AI生成内容,达到与传统创作场景中“协作创作”相当的程度,是AI生成内容构成作品、AI使用者成为著作权人的唯一情形。从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案[1]首次认定AI生成图片属于作品,到张家港法院“蝴蝶椅”案[2]否认AI生成图片属于作品,再到上海黄浦法院判定“AI提示词”不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