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巍:数字仲裁的跨境挑战与全球应对
孙巍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
目次
一、引言
二、当前国际仲裁数字化所面临的挑战
(一)制裁可能切断数字仲裁基本工具的使用
(二)各国的数据监管法律可能对跨境电子证据传输的影响
(三)电子证据的境外储存面临数据合规风险与安全隐患
三、当前国际社会的应对
(一)国家间多边经贸协定对跨境数据流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国家间的跨境数据传输机制为数据保护制度下的出境障碍提供了解决路径
(三)国际组织通过软法文件,为仲裁参与者提供了数据合规指引
(四)国际主流仲裁机构已率先建立各自的数据保护和跨境传输合规框架
四、结论
本文根据孙巍博士于2026年6月8日在第三届仲裁文化推广月闭幕式上的演讲整理。
引言
谈及数字仲裁,人们常聚焦其提升效率的优势,如在线开庭、电子送达、AI辅助审理等。这些技术正深度融入国际仲裁实践。
但本文关注的并非便利性,而是其现实困境。数字仲裁能否顺畅运行,既依赖远程平台、云端系统等技术工具的可用性,也取决于电子数据能否在不同法域间合法、安全、高效地流转与存储。
当前,国际制裁与各国数据监管法规正直接冲击这一基础设施:制裁可能阻断部分当事人使用主流工具,数据法规则则制约电子证据的跨境传输与存储。
当前国际仲裁数字化所面临的挑战
(一)制裁可能切断数字仲裁基本工具的使用
数字仲裁的基础,是各方能稳定使用远程会议、云端案管、AI翻译等服务。
然而,主流平台如Zoom、Microsoft Teams及专业服务商Opus 2、Epiq,多属欧美企业,必须遵守本国制裁法规。
以美国OFAC为例,其对伊朗、古巴、朝鲜、俄罗斯等实施严格限制。《伊朗交易与制裁条例》明确禁止向这些国家提供包括IT服务在内的任何商品或服务。
因此,Zoom自2022年起限制在上述国家访问,Microsoft亦因违规向受制裁国提供服务,于2023年被罚超330万美元。
这些平台已被HKIAC、SCC等机构广泛用于线上庭审。SCC调查显示,Microsoft Teams使用率达50%,Zoom占25%。它们已非普通工具,而是仲裁数字化的支柱。
一旦制裁阻断服务,相关案件的庭审、证据交换、AI辅助等环节将被迫中断,程序成本上升,当事人平等参与权受损。
因此,制裁带来的本质问题是:数字仲裁的基础设施是否可得?越依赖跨境云服务,越需应对政策不确定性。
(二)各国的数据监管法律可能对跨境电子证据传输的影响
此问题更为复杂,涉及多法域数据合规冲突。
仲裁各方常分属不同司法管辖区,电子证据跨境传输成为常态。若数据受国内法保护,传输即可能受限。
以中国为例,《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严密的数据出境监管体系。涉及重要数据、敏感个人信息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数据,出境前须通过网信部门安全评估。
这与仲裁程序的时限要求形成冲突:证据提交、质证均有严格期限,但数据分类、脱敏、审批耗时漫长。尤其在科技领域,源代码、技术方案等敏感信息的出境判断尤为棘手。
此外,《数据安全法》第36条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1条均规定:未经批准,境内主体不得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境内数据。
但“外国司法机构”是否包含仲裁庭?目前无明文解释。实务中,当事人常陷入困惑:向境外仲裁庭提交文件,是否需审批?由谁审批?
据反馈,官方答复不一。HKIAC近期案件中,中方当事人因不确定合规要求,延误证据提交,增加程序负担,影响仲裁效率。
(三)电子证据的境外储存面临数据合规风险与安全隐患
前述聚焦“能否出境”,此处探讨“出境后如何存、存多久、谁可查”。
数字仲裁中,证据常上传至境外云端,长期保存。如SIAC《2025仲裁规则》第62条要求档案保存至少六年,但未指定存储地或加密标准。
若数据属中国法下的重要数据或关键基础设施运营者产生,则长期境外存储可能违反本地化要求。程序结束后,数据是否及时删除,亦成合规难点。
此外,电子存储带来安全风险。仲裁中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个人信息极易遭泄露。保障数据安全,不仅是合规义务,更是仲裁公信力的基石。
当前国际社会的应对
面对挑战,国际社会正构建多层次应对机制,涵盖多边协定、双边机制、软法指引与机构实践。
(一)国家间多边经贸协定对跨境数据流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一代数字贸易协定,如CPTPP、DEPA、RCEP,普遍确立“数据自由流动为主,安全例外为辅”的原则。
虽非专为仲裁设计,但这些规则为仲裁所需的数据跨境传输提供了稳定预期,削弱了单边限制的正当性。
(二)国家间的跨境数据传输机制为数据保护制度下的出境障碍提供了解决路径
欧盟GDPR对数据出境设限,给涉欧仲裁带来压力。
为此,美欧建立《数据隐私框架》(DPF):美国企业通过认证,即可接收欧盟数据,无需再签标准合同条款(SCC);同时限制政府访问,保障数据主体救济权。
DPF显著降低仲裁中电子证据传输与云端存储的合规风险,是当前最有效的双边机制之一。
(三)国际组织通过软法文件,为仲裁参与者提供了数据合规指引
2020年,ICCA与IBA联合发布《国际仲裁中数据保护路线图》,系统梳理数据处理原则,如合法公平、比例性、最小化收集等,并针对仲裁全流程——从仲裁员选任、证据交换到裁决管理——提供操作指引。
(四)国际主流仲裁机构已率先建立各自的数据保护和跨境传输合规框架
LCIA发布《仲裁程序隐私通知》,明确数据范围、处理规则与主体权利,要求跨境传输符合GDPR。
ICC发布《争议解决程序数据隐私通知》,界定其作为数据控制者的责任,规范平台数据处理,强制通过SCC等路径实现跨境传输。
这些实践代表了全球仲裁数据治理的最高标准,为中国机构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宝贵范本。
结论
数字仲裁时代已至,我们仍需持续完善制度。
一方面,现行法律尚未充分回应仲裁场景的特殊性,如云端证据管理、跨境传输边界等亟待立法澄清。
另一方面,我国主流仲裁机构在数据合规机制建设上尚处初级阶段,与LCIA、ICC相比仍有显著差距。借鉴国际经验,推动监管机构针对仲裁场景出台专项指引,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