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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完人工智能法,我更懂了什么是“人”

发布时间:2026-07-06 11:46阅读:2

我是法学生,也是学院首届AI法学实验班的一员。

同时,我是个重度AI用户。经常使用Claude、codex、ChatGPT、Gemini,并付费成为会员。熟悉我之前文章的朋友都知道,我用NotebookLM两天复习完一门课,我说过“AI把所有的‘我不会’都变成了‘我可以学’”。我一手享受着技术带来的红利,一手坐在教室里,琢磨着怎么用法律去约束这项技术。

本学期修读“人工智能法实践与案例研习”,期末复习熬到深夜,一种奇异的错位感击中了我:我既身处这艘船中,又在为这艘船绘制航海图。

画到最后,我发现这张海图的核心标注的并不是AI。

而是人。

先讲个真实案例。

一个人喝醉了,坐进车里,开启L2辅助驾驶,然后做了一件“聪明”事:在方向盘上私自加配重块骗过系统监测,自己挪到副驾睡觉。车在路上跑,驾驶座空无一人。被举报后,他的辩解理直气壮:我又没动手开车。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回应:即使你物理上不在驾驶位,法律上,你依然是驾驶人。危险驾驶罪,拘役。这个判决背后,隐藏着整部法律从未明说的前提:出事的背后,永远站着一个“人”。人开车撞了人,人写了文章,人泄了密——法律要做的,只是找到这个人,问他是故意还是过失。侵权法、刑法、著作权法,这些看似庞大的体系,共享着同一块地基:行为人是一个能预测、能解释、能负责的人。

这块地基理所当然到,两千年来没人质疑过。罗马法学家不必质疑,萨维尼不必,民法典的起草者也不必。

直到AI出现。

这门课给AI下的定义,是我整个学期反复咀嚼的一句话:能够自主运行,且输出超出开发者预测、解释与控制范围的系统。

请停在这句话上多看一眼。它的意思是——人类第一次大规模地创造了一种,连创造者自己都无法解释的东西。

于是那些荒诞又现实的问题涌进法院:车撞了人,但没有人在“开”它;一幅画很美,但没有人“画”它;算法们没有任何交流就“默契”地一起抬高油价,反垄断法傻眼了——合谋需要合意,可算法之间根本没“开过会”。

那个清清楚楚的“人”,消失了。

最诱人的解法看起来最简单:

既然AI这么能干,给它法律人格不就行了?反正法律人格的门也不是没开过——奴隶曾经不是法律上的“人”,后来是了;公司本是纸面拟制,如今满世界的“法人”签合同、当被告。为什么不能为AI再开一次门,发一张“电子人”身份证?这是这门课最见功力的地方:它教我拆掉这个类比。公司的面纱背后,始终站着人——刺破它,里面是股东、董事、经理的意志。法人不过是无数“人的决定”的容器。而AI的面纱背后,是空的。它的输出连创造者都无法解释,你赋予它人格,等于把责任交给了一团谁也看不透的雾。

更深的一层,是法理学的古老洞见:规则要成为规则,必须能被“理解”——被当作行动的理由,而不仅仅是因果链上的一环。机器可以完美地遵守规则,却永远无法理解规则;刑罚可以吓阻一个人,却吓阻不了一段代码。惩罚机器,如同鞭打一块落下的石头——传说古雅典人真的审判过砸死人的石头和横梁,而法律文明的进步,恰恰始于不再这么做。

所以整门课上,三个领域给出了惊人一致的答案:著作权里,AI不能当作者;刑法里,AI不能受罚;侵权法里,AI不是被告。责任永远回到人身上,回到开发者、提供商、使用者之间去分配。

我曾在书评里写过麦考密克的“制度事实”理论:法律世界里的许多存在——合同、婚姻、作品——既不是纯粹的物理事实,也不是纯粹的观念,而是由规则和人的承认共同构成的“制度事实”。这学期我在判决书里亲眼看见了这个理论的运转:一幅AI生成的图“是不是作品”,从来不是一个物理问题(像素就在那里),而是一个制度问题——北京“春风案”的原告反复调参、留下完整创作记录,法院承认作品、承认作者;张家港“幻之翼案”的原告只输入一句简单提示词,法院说,这不构成作品。同样的像素,两种命运。决定命运的,不是机器输出了什么,而是人投入了什么。

作品的本质不在画布上,在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里。这是制度对人的确认。

可是新规则从哪里来?综合性的《人工智能法》至今还在“慢炖”,纠纷却不会等。这门课给了我一个意外的观察窗口:数一数那些“全国首例”。全国首例利用AI侵犯公民信息案、首例AI外挂案、首例提示词著作权案……为什么这么多首例?因为在成文法典缺位的地方,规则正在判决书里一寸一寸地生长。一个大陆法系国家,此刻正以近乎判例法的方式,一案一案地触摸这个新事物的轮廓。

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这学期我第一次真正看懂这句话。立法者的笔追不上技术,追上技术的是法官的判决——笨拙、渐进,却始终在场。中国AI治理走的“小切口”路径、判例先行、大法审慎,放在这个视野里,不是立法的迟缓,而是一种治理的诚实:承认我们尚未完全看清它,所以不急着一次性定义它。法律总是慢半拍。但慢半拍,恰恰是审慎的另一个名字。

写到这里,该回答那个从开头就悬着的问题了:一个每天用AI的人,学完AI法,到底想通了什么?我想通的是——

AI把“我不会”变成了“我可以学”;而法律提醒我,它永远不能把“我负责”变成“它负责”。

技术是能力的放大器,法律是责任的锚。这学期的每一个案子都在重复这个结构:那个用AI给律师手机号错误标注“诈骗已判刑”的公司,抗辩说标注是机器自动生成、无人工干预——法院说,不建立人工校验机制,这本身就是你的过错;那个基于开源模型做“一键脱衣”软件牟利的程序员,把作恶外包给了算法——刑责却分毫不差地落回他自己身上。

能力可以外包给机器。判断不能,审查不能,良知不能,责任不能。

这大概就是人工智能法的本质:

它名字里有AI,骨子里全是人。它不是在为机器立法,而是在技术的惊涛里,一遍一遍地重新锚定人的位置——你创造,你就负有注意;你部署,你就承担风险;你使用,你就直面后果。自由与责任,从来是同一枚硬币。

距离这门人工智能案例研究考试不到1h,我合上笔记,落笔写下这篇推送,想起那个躺在副驾的人。

他以为技术可以替他承担——挪走身体,责任就留在了空荡荡的驾驶位上。

法律拒绝了这个想象。

而我忽然觉得,这份拒绝里藏着某种近乎温柔的东西。春风案的判决书里写,承认使用者的作者地位,是“为了激励人们用新工具去创作”。你看,法律并不敌视技术,它甚至在为技术时代的人保留一个位置——一个创作者的位置,一个负责者的位置,一个不可被替代的位置。

机器越像人,法律越要找到人。

不是因为法律固执,

而是因为——

只有能理解规则的存在,才配得上被规则审判;

只有愿意承担后果的存在,才真正拥有自由。

机器不需要这份证明。

而我们需要。

(本文写于人工智能与案例研讨期末复习前。文中案例均为课程真实判例:最高法第271号指导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案”、张家港“幻之翼案”、钟某诉某科技公司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