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AI辅助研究试行规章
智能技术辅助科研工作准则
(暂行版本)
社科研字〔2026〕6号
智能科技是驱动新一轮科技变革和产业升级的关键力量,深刻重塑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模式与发展路径。运用智能工具助力科研已成必然潮流,不可逆转。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从业者应积极顺应历史趋势,主动推进智能辅助研究的模式转型,更好地回应中国课题、全球议题、民众关切和时代命题。为更好推动和约束智能技术辅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活动,根据相关法规和条例,订立本准则。
第一条 坚定遵循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和智能科技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以助力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带动哲学社会科学进步为宗旨,有效促进和约束我院智能辅助科研实践,催生更多优质研究成果。
第二条 智能技术辅助科研恪守如下原则:
(一)人控智助。研究人员是学术探索、科研实操和理论革新的核心,智能技术是关键的科研支撑手段。智能系统生成的相关产出需经操作者最终确认,由操作者担责。倡导和推动在智能辅助科研范畴开展大胆尝试与模式革新,认可和重视智能技术在辅助研究中的正面效能,探索形成人控智助、人机协同的新型研究范式。
(二)增质提效。以增强研究水准和科研效率为方向,鼓励研究人员在事务性、支撑性任务中主动应用智能技术,释放学术潜力,驱动关键领域突破。
(三)透明披露。研究过程中凡依赖智能技术产出内容并形成成果的,必须详尽、诚实地公开工具名称、版本、应用阶段及产出内容,保存提示指令记录和原始输入输出等流程材料,保证相关内容可追溯、可核验。
(四)安稳合规。运用智能技术辅助科研需严格遵循国家网络安防、数据保护、保密管理、知识版权、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要求,谨防信息泄露、技术失控、伦理失当。
第三条本准则覆盖中国社会科学院职员(含离退休者)及学生在从事研究活动时,采纳智能工具及关联服务的举止。凡在院属刊物、报纸、网站、出版机构等平台公开登载、发布学术成果的,均依据本准则执行。
第四条 在议题筛选阶段,可运用智能技术辅助梳理研究方向、背景动态与前缘热点等,进行选题比较和前期评估工作,助力提升选题意义。
第五条 在研究规划阶段,可运用智能技术辅助开展信息追踪、智能检索与文献解析等工作,辅助构思、改进研究架构和技术路径。
第六条 在知识整合阶段,可运用智能技术辅助开展文献搜集整理、版本对照、内容精炼、脉络梳理等工作,辅助产出文献概述、知识图谱,直观展示研究热点、知识演进逻辑和关联体系。
第七条 在实地调研阶段,可运用智能技术辅助开展调研方案构思、访谈记录整编、语音转录、图表制作等工作。
第八条 在实验探究阶段,可运用智能技术辅助开展实验方案构思、数据采集与预处理、资料标准化规整等工作,提高实验数据多维统计、深入挖掘与关联解析的效率。
第九条 在考古发掘和文物维护方面,可运用智能技术辅助开展考古挖掘、科技检测、文物修复、保护展示和理论解读等工作。
第十条 在成果打磨方面,可运用智能技术辅助开展文字校订、格式核查、架构优化和参考文献核对等工作。
第十一条在评审把关方面,在保障数据安全和知识版权的前提下,可运用智能技术辅助开展查重、内容比对等合规性核查。
第十二条 在跨学科交融方面,可运用智能技术辅助梳理交叉学科研究动向,聚合科研资源,协同应对单一学科难以解决的复杂难题。
第十三条 在学术推广方面,可运用智能技术辅助理论观点、研究成果、研究论断的可视化转换和通俗化表述,丰富学术传播形态,拓展学术传播疆域,增强学术成果的辐射力。
第十四条在全球学术交往方面,可运用智能技术辅助学术活动和研究成果多语言译介,助推更多杰出研究成果走向世界,在国际学术领域传递中国学术强音。
第十五条 除上述范畴外,倡导研究人员紧跟智能科技演进步伐,合理运用前沿技术探索适配自身研究领域的应用路径,持续扩展智能技术赋能科研的实践形态。
第十六条 严禁借助智能技术从事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危害国家安危、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术伦理的研究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借助智能技术产出和扩散歪曲实情、违背公序良俗、误导社会大众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严禁向智能系统输入涉密资料和信息;严禁借助智能技术违规采集、抓取数据;不得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第十九条 严禁向智能系统输入虚假、误导性信息污染科研数据源,或借助智能技术伪造和篡改数据、产出虚假案例、编造错误论据。
第二十条 严禁在学术研究中刻意遮掩、谎报或不诚实公开智能技术使用情形等新型学术欺诈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禁由智能技术完全取代科研工作等滥用行为;严禁借助智能技术实施洗稿、抄袭、剽窃等学术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项目申请、中期核查、结题评估等环节借助智能技术虚构、伪造研究基础和工作进展;严禁以此违规骗取立项、骗取通过核查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学术评议、成果评估、期刊审稿、人才评定、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借助智能技术批量产出模板化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严禁借助智能技术批量制造低质重复、缺乏学术逻辑、学术突破与理论价值的科研成果,损害科研环境。
第二十五条 严禁借助智能技术敷衍完成科研任务、应付考核评价,造成科研资源虚耗。
第二十六条秉持各担其责、权责对等、全程监管的原则,对智能技术辅助科研行为实施分级管控:
(一)院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智能技术辅助科研相关规章的建立、执行与监督,做好本单位自建智能工具的登记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组人员运用智能技术辅助科研的合规性承担管理职责,监督指引项目组人员运用智能技术辅助本项目研究相关事务。
(三)我院职员对其辅导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运用智能技术辅助科研的行为及产出成果承担专业指导与监督管控职责。
(四)操作者对运用智能技术辅助科研的行为和成果承担主要责任,任何人不得以智能算法缺陷、系统故障等为免责托词。运用过程中若察觉安全隐患、数据泄露、伦理风险或其他重大事项,操作者须第一时间向所属单位如实汇报。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运用智能技术辅助科研造成负面影响的,院有关部门根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过错性质、行为情节、违规频次、危害后果及整改态度进行综合评判,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问题以及失泄密情形、重大学术造假、涉外重大安全风险等严重状况的,院有关部门将对当事人从严重处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扶持智能技术辅助科研的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集算力、算法、数据、模型、安全为整体的全要素创新平台。
第三十条 扶持以科研团队为主体的科研评价机制创新,鼓励运用智能技术产出优质跨学科科研成果。
第三十一条 扶持“智能技术+学科”融合发展,强化数字人文、计算社会科学等新兴交叉学科建设,驱动传统学科数智化转型提升。
第三十二条 扶持哲学社会科学范畴高水平数据库和案例集建设,鼓励在安全可控的范围内开放共用。
第三十三条扶持开展跨单位、跨学科、跨领域的智能技术辅助科研项目协作,开发学科垂类模型。
第三十四条 扶持创建智能技术辅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培育兼具人文素养与智能技术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第三十五条 秉持“全院一盘棋”,统筹平台、项目、资金、人才等资源,扶持开展智能技术辅助科研的有益尝试。院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准则,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拟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由科研局负责阐释。
第三十七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