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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分级监管框架加速健全

发布时间:2026-08-28 10:51阅读:1

清晨下单外卖时,APP强行索取通讯录授权;午间浏览短视频,算法精准推送午休时与朋友聊到的商品;打算注销闲置账户,在设置入口来回翻寻仍找不到入口……这些司空见惯的“数字烦恼”,有望迎来系统性破解。

近日,国家网信办就《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此之前,国家网信办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明确处理不足10万人个人信息的机构可适用简化合规义务。一“简”一“严”、一“放”一“管”,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分级监管版图正在趋于完整。

监管视野的一次范式升级

征求意见稿对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界定,应当统筹考量以下条件:处理1000万人以上自然人个人信息;提供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关键网络平台服务,或经营范围横跨多种业务且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公共健康和安全等具有重大影响。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举例说明:微信月活跃账户已达14.32亿户,支付宝用户逾10亿户,腾讯、蚂蚁归入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范畴;淘宝、拼多多、京东、美团、滴滴、携程等电商及生活服务平台,抖音、快手、微博、小红书、B站等内容平台,OPPO、vivo、荣耀、小米等智能终端制造商,DeepSeek、MiniMax、Kimi等AI大模型服务商,大型银行与电信运营商,均在覆盖范围之内。

值得关注的是,认定标准并非单一考量用户规模。盘和林强调,即便未触及1000万的量化门槛,若业务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提供基础性网络服务,或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等具有重大影响,也存在被纳入监管的可能。这种“定量+定性”的复合原则,折射出监管“比例原则”与“风险分级”的治理逻辑——监管资源始终有限,将重心集中于处理海量个人信息、社会影响广泛的大型处理者,能以最高效率防范系统性风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此前曾指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守门人直接义务”的规定仅有两项,“本身内容较为原则,刚性不足”,只能称作“半个守门人条款”。而本次征求意见稿从认定标准、处理规则、内部义务、监督委员会到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性细化,填补了原有法律规则的落地空白。

为数据权力加装制度“刹车”

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关注的条款之一,在于“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最小必要原则,限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这一原则如何落地?盘和林认为,其一,要建立“功能服务—个人信息”映射清单,外卖平台可以采集送餐地址,但无权要求开放通讯录;修图软件需要读取相册,但不必获取位置信息。其二,要限制数据调用权限与频次,工作人员数据访问实行最小授权,操作记录至少留存6个月。其三,要对SDK与第三方组件实施穿透式管理,要求以结构化清单载明嵌入的SDK名称、版本、运营者及收集个人信息的类别,堵住“暗中输送”式采集的漏洞。

如果说“最小必要”是对数据处理行为的约束,那么“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则是对企业内部治理架构的重塑。征求意见稿规定,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被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构成的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名,外部成员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负责人须由外部成员担任且具备高级合规审计人员资质。

盘和林分析,这一设计与企业内部部门存在本质差异:外部成员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得在企业及其子公司任职,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已发行股份1%以上,不得为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审计等专业服务——从制度上斩断了利益关联。监督委员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情形的,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监督意见须取得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形成,企业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监督委员会可向省级网信部门报告。这意味着外部监督机构不仅拥有“发言权”,还具备“上报权”。

普通用户将迎来哪些变化?

对于不研读法律条文的普通用户而言,这部规定若付诸实施,将带来切实可感的转变。

首先是“信息收集清单”更加清晰易读。征求意见稿要求,以结构化清单形式载明每项功能服务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调用权限名称、频次,收集使用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未来打开APP,用户将一目了然:该功能为何需要我的位置,该权限调用频次如何。

其次,“个性化推荐”可一键关停。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设置易于理解、便于访问和操作的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用户选择关闭后,企业应当停止将相关个人信息用于个性化推荐目的,并为用户提供删除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等功能。

再次,“个人信息转移”变得切实可行。对符合《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转移请求,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完成个人身份核验和请求核验后30个工作日内采取通用或者机器可读的格式转移个人信息,并以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个人处理结果。这意味着用户可要求平台将自己的数据“打包”转移至新平台,降低切换平台的成本。

最后,“删除权”有了明确的时间限定。个人请求删除个人信息的,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删除;确有理由无法删除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此外,便捷的撤回同意渠道、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投诉举报响应时限等条款,都在将个人信息权利从“纸面权利”转化为“可执行权利”。

数字中国建设持续推进的背景下,统筹产业创新发展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是监管机构、互联网企业共同面对的核心课题。而对于每一个普通用户而言,一个更透明、更可控、更安心的数字生活,或许正从这份征求意见稿启程,从纸面照进现实。(记者 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