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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6-04-08 10:16来源:微信阅读:7

内蒙古创新网2026年4月7日讯

十部门联合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

工信部联科〔202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相关工信、发改、教育、科技、农业、卫健、网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市分行,中科院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现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下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网信办

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协

2026年3月20日发布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伦理治理,确保公平、和谐、安全及负责任创新,推动人工智能产业良性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伦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可能对人的尊严、公共秩序、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构成伦理风险挑战的人工智能科研与技术开发活动,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需进行伦理审查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须全过程贯彻科技伦理要求,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管控风险、保持公开透明、保护隐私安全及确保可控可信的原则,并遵守我国宪法及相关法规。

第二章 服务与推动

第四条健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体系,推动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及团体标准,支持搭建国际标准化交流合作平台。

第五条推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风险监测预警、检测评估、认证及咨询服务供给,提升企业研发与风险防范能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伦理审查的支持,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和科技社团开展伦理审查研究,支持技术创新,强化技术防范风险;促进高质量数据集有序开源,加强通用风险评估工具研发,探索场景化评估;推广符合伦理的产品服务,保护审查技术知识产权。

第七条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宣传教育,发挥科技社团作用,鼓励公众参与及实践示范,提升公众伦理素养。引导媒体进行针对性宣传。

第八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和科技社团开展相关教育与培训,推动职教与课程体系建设,多渠道培养伦理人才,促进人才交流。

第三章 责任主体

第九条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伦理办法》第四条要求设立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应配备必要人员、场所及经费,保障独立工作。鼓励有资质单位开展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条委员会章程、组成及委员职责应依《伦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委员应涵盖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伦理、法律等专业背景。

第十一条地方及主管部门可依托相关单位建立专业性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接受委托,提供审查、复核、培训及咨询服务,不得对同一活动同时提供审查和复核。服务中心应建立规范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范围的活动,负责人应向本单位委员会申请;单位未设委员会或无法胜任的,向委托的服务中心申请;无单位人员的,委托符合要求的服务中心。负责人应按规定向委员会或服务中心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一)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方案,含研究背景、目的及计划,相关机构资质、人员及经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