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新规亮剑:AI短剧与换脸乱象将被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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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肖像被私自拿去做AI短剧获利,普通人的照片被抓取后生成负面人物,换脸叠加声音克隆实施诈骗,涉案金额动辄几百万甚至上亿元……随着AI换脸技术逐步普及,它也正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风险倍增器”。面对这类风险与挑战,网信办此次果断出手,为行业进一步划定边界。
一
重磅新规!网信办出手
AI换脸今后不能再“随心所欲”
▲新规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图源:中国网信网
此次网信办推出的新规,直击AI换脸领域的侵权关键点,与每个人以及相关企业都密切相关。重点内容如下:
1. “偷脸”属违法行为!未经本人许可,不得使用他人肖像、声音进行AI换脸,或生成虚拟人;若用于AI短剧、直播带货等场景,还需另行取得明确授权;
2. 擅用他人知识产权同样违法!在制作或应用数字虚拟人时,应避免使用他人的文字、美术、摄影、音乐、视听等作品;
3. 个人信息必须保护!在授权被撤回后,使用方应删除相关人脸和声音信息,不得继续保存,也不得再次使用。
二
乱象直击
这些AI换脸陷阱,很多人已经中招!
AI换脸带来的种种乱象,早已渗入生活和行业的多个场景,令人防不胜防。
(一)“偷脸”获利:肖像权成为侵权高发区
无论明星还是普通人,都可能成为AI换脸侵权的对象。
迪丽热巴、易烊千玺、杨紫等明星的肖像,曾被非法用于AI短剧、直播带货等场景,相关公司借此以较低成本进行牟利;
2026年,红果短剧平台上线的短剧《桃花簪》,擅自抓取普通人照片,未经许可生成AI角色,甚至把现实中的普通人塑造成负面人物。
这类行为不仅侵害人格权(如肖像权、名誉权),也构成典型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
▲当事人发文称《桃花簪》侵犯其肖像权
图源:小红书@白菜汉服装造
(二)“换脸”诈骗:诈骗方式升级,案件高发
AI换脸叠加声音克隆,已经成为一种新型诈骗方式。
2024年,香港出现2亿港元“多人换脸”诈骗案: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公司高管视频,成功诱导工作人员转账。由于诈骗资金往往借助地下钱庄或加密货币通道快速转移并完成洗白,追查难度极大,受害资金至今仍未能冻结追回;
2026年,福州连续发生两起AI换脸违法案件:其中一起是诈骗分子借助AI换脸冒充领导,10分钟内骗走430万元;另一起则是不法分子利用AI生成动态人脸视频,绕过支付平台验证,非法认证账户并协助转移涉诈涉赌资金。尽管相关涉案人员均已依法受到惩处,但也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换脸技术背后隐藏的巨大安全隐患。尽管相关涉案人员均已依法受到惩处,但也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换脸技术背后隐藏的巨大安全隐患。
(三)版权失守:AI换脸越过著作权边界
两起具有代表性的判例,进一步明确了AI换脸的版权边界。
2025年上海首例AI换脸版权案中,“某颜”小程序未经摄影师许可,直接将其原创古风视频作为换脸模板供用户使用。
法院认定:涉案视频属于具有独创性的受保护视听作品;AI换脸仅替换人物面部,未形成新的独创性表达,不属于改编,且与原视频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出于商业获利目的擅自传播,不适用“技术中立”与“合理使用”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500元。
同年12月,在某知名女演员起诉AI短剧制作方与平台一案中,法院进一步指出:短剧制作方通过AI生成与演员高度相似的形象,既侵犯了肖像权,也侵犯了原作品版权;同时,播放平台因未尽审查义务,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判令双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AI换脸”著作权侵权案,图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三
实操指南
个人守好“数字脸”,企业把住合规关
新规不仅是“限制”,更是一种保护。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只要把这些事项做好,既能降低风险,也能更稳妥地拥抱AI技术。
(一)个人版:3步护脸,防侵权、防被骗
1. 拒绝不合理条款:遇到“永久使用”“全球授权”等肖像协议时,应果断拒绝,避免把自己的“数字脸”交由他人滥用;
2. 做好日常防护:给重要照片、视频添加专属水印(姓名+用途),不要随意在陌生平台上传高清人脸照片;
3. 依法及时维权:如果发现自己遭遇换脸侵权或换脸诈骗,应先做好证据固定和公证留存,再通过合法方式维权。
(二)企业版:3项合规措施,避开新规红线
1. 全面核查版权权限:对AI训练素材、生成内容涉及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材料,逐项核实版权归属,优先使用已取得商用授权的素材库;
若确需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必须取得书面授权,并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及衍生权利;
2. AI内容强制标识:对AI生成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短剧等),应在显著位置清楚标注“AI生成”或“由人工智能生成”字样,确保标识清晰可见,不被遮挡或弱化;
3. 通过合同划清责任边界:与AI技术服务商明确约定,对方须保证其提供的AI技术、训练数据及生成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不得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
一旦发现服务方存在违规情形(如提供侵权素材、未履行算法备案义务等),企业可立即下架相关内容、终止合作,并要求服务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想说
AI短剧和数字虚拟人绝不是“法外空间”,网信办新规、《民法典》以及相关判例已经给出明确方向,AI行业的合规时代正在到来,知识产权和人格权保护都不能被忽视。新规的目的在于规范行业秩序,而不是阻碍技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