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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灵活适配的人工智能法治框架

发布时间:2026-04-09 09:04来源:科技日报阅读:7

当下,人工智能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演进,广泛融入生产生活、社会治理与产业转型等方方面面,已成为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与治理新课题。人工智能立法作为引导技术方向、防范潜在危机、维护社会公正的核心工具,其重要性、实施目标、面临挑战及路径选择等议题值得深入探讨。

图为工业人形机器人在演示货物搬运作业后回到工位

治理需求呼唤加速人工智能立法进程

从我国发展现实来看,人工智能技术正处在快速普及与持续升级的重要时期。现实中,AI幻觉引发的民事纠纷、算法偏见导致的机会不均、数据泄露造成的隐私侵犯、违规GEO系统实施“数据投毒”扰乱市场秩序等现象屡有发生,不仅直接损害了公民的人身与财产权益,也影响了人工智能产业的有序成长,亟需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制与引导。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将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相关立法列为预备审议项目,多名人大代表也提出了制定人工智能法的议案,这充分彰显了人工智能立法的迫切性与现实意义,也反映出国家层面对人工智能法治化治理的深切关注。

从国际竞争与国家战略视角观察,人工智能已成为全球科技角逐的焦点领域,世界主要法域均已积极布局人工智能发展战略,加快探索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全球人工智能立法正从源头管控转向系统治理,从粗放管理走向精细规范,形成了多样化的治理范式。美国秉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治理理念,持续强化顶层战略政策引领,不断更新国家人工智能战略,评估调整优先事项,契合产业发展实际,同时借助总统行政令、行业自愿承诺等“软法”工具与联邦法规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富有弹性的治理框架。欧盟则注重成员国协同推进,立法重点聚焦于人工智能伦理与标准制定,推出了全球首部全面监管人工智能的《人工智能法案》,通过风险分级监管模式,强化对高风险AI应用的约束,着力维护其在新兴产业领域的国际规则话语权。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竞争与合作并存的格局下,我国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立法,既是回应国内治理需求的必然要求,也是参与全球规则制定、保障国家科技竞争力的关键步骤。

然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瞬息万变,其应用领域的规则尚未成熟,不同领域的风险等级、治理诉求差异显著。在此背景下,不宜仓促制定一部大一统的人工智能法典。体系化立法虽具稳定性和整体性,但难以适应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与应用场景灵活拓展的特性,强行推进反而可能因条款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或因固化滞后而抑制产业创新。因此,应立足产业实情,构建一套灵活适配的人工智能法律体系。

技术特性使立法面临多重挑战

人工智能技术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决定了其立法过程充满挑战,核心难点聚焦于技术特性与治理需求的矛盾、发展与规范的平衡等多个维度,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其一,如何妥善协调人工智能技术的不可预测性与立法治理的规范性、前瞻性及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人工智能技术迭代迅猛、应用场景多样、行为结果难测,特别是智能体等新业态的出现,使其风险呈现隐蔽与传导特性。而立法本身具有规范、稳定的属性,既要确立治理规则,又需具备一定前瞻性,以避免因技术快速更新导致法律条文失效;同时,立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性,易陷入“法律追赶代码”的困境。因此,如何实现技术演进与法律规范的动态协调,成为立法首要解决的难题。

其二,如何化解技术发展与技术治理不同步的矛盾。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突破与治理体系的完善往往存在时间差,技术应用已渗透至医疗、金融、司法等多个领域,但相应的治理规则与监管手段未能及时跟进。这就要求立法遵循灵活应对原则,在明确核心底线的基础上,为技术创新预留空间。例如,可借鉴知识产权领域的合理使用四要素原则,平衡技术应用与权利保护,避免过度监管扼杀创新活力,同时通过“边发展、边治理,边探索、边调整”的敏捷治理模式,实现治理与发展的协同推进。

其三,如何精准把握“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立法尺度。人工智能立法既要发挥规范与监管作用,防范技术风险,又要避免过度干预,保障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的空间,其中的分寸拿捏尤为关键。实践中,诸多原则间存在潜在冲突,例如安全原则与透明度原则:为保障AI应用安全,部分场景需对算法保密,而透明度原则又要求公开算法逻辑以防范偏见与滥用;又如创新促进与风险防控的平衡:过度强调风险防控可能增加企业合规成本,制约产业发展,过度放任创新则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如何在各类原则间寻求平衡,明确立法的边界与重点,成为立法的核心难点之一。

其四,如何应对超级人工智能的潜在风险,破解硅基主体带来的法律责任困境。随着技术的持续演进,超级人工智能的到来成为可能,其多主体协同侵权行为如何分配法律责任、如何构建风险防控体系等问题,尚无明确答案。我国首例AI幻觉侵权纠纷案明确了人工智能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相关责任由人类主体承担,但责任主体是智能体服务提供者还是使用者,关系到人工智能发展是宽松还是严格监管的问题。前者更倾向于保护使用者权益,后者更倾向于产业发展,立法者采取何种立场不仅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也与国家宏观发展战略密切相关。

应避免“一刀切”或过度放任

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应秉持“立足国情、适度前瞻、弹性适配、分层推进”的原则,明确合理的立法定位,避免陷入“一刀切”的监管困境或过度放任的治理误区。

首先,不宜制定强监管的综合性立法。人工智能技术涵盖领域广泛、应用场景多元,不同领域的技术特点、风险等级差异较大,若制定统一的强监管综合性立法,难以兼顾不同领域的需求,既可能制约技术创新,也可能导致监管流于形式。

其次,应优先制定具有原则指引性的弹性立法。通过制定人工智能基本准则,明确伦理底线、安全红线,确立“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核心原则,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应用与治理的基本方向,为后续立法提供指导。这种弹性立法既能够应对技术迭代的不确定性,为创新预留空间,又能够明确核心治理要求,防范重大风险,契合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特点。

再次,可制定专门的人工智能促进法、发展法、保障法,或以决定、条例等形式出台宣示性立法。这种立法模式既能够强化对人工智能产业的支持,明确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主体的责任,又能够通过宣示性条款明确立法导向,凝聚社会共识。

最后,应实行分层立法、分类施策,推动具体应用领域的规则完善。对于人工智能在医疗、金融、教育、司法、自动驾驶等领域的特殊应用问题应通过部门法、下位法的形式予以规范,结合不同领域的风险等级,制定针对性的监管规则与责任划分标准。形成“基本准则+专项立法+部门规章”的多层次立法体系,实现治理的精细化与精准化,既保障技术创新发展,又有效防范各类潜在风险。

总之,人工智能立法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程,既要充分认识到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又要科学把握立法难点,明确立法目标,确定合理的立法定位,兼顾创新与规范、发展与安全。通过构建多层次、弹性化、精细化的法治体系,为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推动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作者张平 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AI安全与治理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