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时代的艺术伦理挑战与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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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艺术伦理价值初探
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在艺术界的爆发式增长不仅革新了创作手段,更引发了伦理体系的深刻变革。但AIGC并非伦理的终结者,而是推动艺术伦理重构的契机,在技术与人文并行的当下,艺术伦理体系需实现制度化演进。本文将从艺术主体性丧失、情感表达虚假、审美偏见加剧及创作意图不明等角度,探讨AIGC对传统伦理的冲击。针对责任界定不清、人机界限模糊等问题,文章提出协同主体机制、情感输入优化、风险治理及伦理标签制度等对策,旨在构建人机共创背景下的“共生伦理”新框架。
生成式人工智能介入艺术的伦理冲突表现
当前,随着数网技术的飞跃,生成式人工智能已深度嵌入艺术创作全流程,致使艺术伦理价值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范式转换。
在传统的艺术创作图景中,创作者、艺术作品与观赏者之间维持着一种稳定的三角结构关系,创作者的道德规范、内心真实情感及其创作理念构成了艺术伦理评判的核心维度。然而,AIGC的介入打破了这一平衡。对于依托算法程序运行与海量数据整合的生成内容而言,其创作过程本质上脱离了人类的主观经验,这种“去身化”的创作机制不仅动摇了既有的艺术伦理根基,更迫使我们从本源上重新审视艺术创作的主体属性与情感真谛。
人工智能生成的艺术作品在作者身份的认定上陷入了本体论层面的困境。传统意义上的艺术作品是作者个人生命经验与价值观念的独特载体,具有不可替代的主体性。相反,AIGC作品源于多元主体的共同作用——算法程序的设计者、训练数据的提供者、输入指令的用户以及人工智能系统的自我运行,均构成了作品产生的必要条件。这种创作主体的多元离散化使得传统“作者”概念丧失了其原有的概括力,不仅导致原创性认定与版权归属的理论真空,更使伦理责任链条发生断裂,难以锁定具体的责任主体。正如德国犹太裔哲学家本雅明在《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中所揭示的,工业技术的复制导致了艺术品“灵韵”(Aura)的枯萎,即艺术品介于创作者与真实对象之间的神秘性与独一无二性的消逝。而随着AIGC的诞生,这种“灵韵”的消解更为彻底,艺术作品逐渐演变为一种缺乏历史在场感的算法拟像。
在审美接受维度,AIGC引发了情感真实性的深刻危机。观赏者对艺术作品的期待往往建立在情感共鸣的基础之上,希冀通过作品触碰艺术家真实的生命体验与喜怒哀乐。然而,人工智能缺乏生命体征与个体化的真实经历,其生成的所谓“悲伤”或“欢愉”,仅是算法依据描述对人类情感符号的数学化拼接与形式化模拟。依照俄国思想家托尔斯泰的艺术观,真正的艺术应当是发自内心的直觉情感的真诚传达,而非虚拟的构造。因此,AIGC制造的“形式化情感”无法真正实现人类创作的真诚高度,这种“形式化情感”的泛滥不仅削弱了艺术的情感教化功能,更模糊了艺术品与普通商品、信息图像之间的原则性界限。正因如此,我们需要重新定义艺术与非艺术的边界。
事实上,这种变化反映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对艺术伦理的价值体系产生影响之同时,也促使人们对技术发展的哲学层面进行思考,即技术发展是否已经改变了艺术的人文属性?是否已经使技术成为创作主体,并取代了人的主体地位?其根本问题并不在于技术本身,而在于技术背后所代表的技术发展逻辑是否在改变人类作为责任承担者、情感载体以及认知主体的责任承担、情感表达与认知理解之间的关系。不是艺术伦理的价值只能从“创作者—作品—观众”这样的一维维度上进行考量,反而是这种来自“人类—技术—观众”三维视角下的错综复杂因素更容易出现背离伦理的问题。
在传播学中,“创作—媒介—接受”的思路有助于我们在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改造艺术后进行反思——人工智能并不是一个纯粹用来传递艺术作品的工具,它已经开始逐渐进入艺术的创作、接受等过程中而成为更重要的角色。正因如此,人工智能不再是无感的存在,它开始成为主动的参与者。但现在还没有相关伦理的要求和社会普遍认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经常会出现混淆情况,比如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其创作意图、价值观念、审美表达、责任归属、作品的优劣等问题,会导致整个艺术伦理价值系统紊乱。
技术革新所带来的影响会给整个艺术体系带来颠覆性挑战,从而改变艺术创作中主体个性的表露、情绪的传达以及价值判定的标准,并且使艺术和社会的关系发生转变。在此情形下重构艺术伦理价值的形成机理,建构新技术环境下的伦理秩序,既是当务之急,亦是未来构筑新的艺术学理论体系所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图1)。
图1 生成式人工智能介入前后的艺术伦理结构演变对比
生成式人工智能中的伦理隐性结构分析
以强大内容生产性为特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不断打破传统艺术的创作范式。看似只是内容生成,实际上其背后存在大量的伦理问题——它是由整个建模训练的思想,包括其技术建构以及所用到的一些算法本身存在正确伦理的判断辨别。这会造成整个艺术创作生态环境、价值体系发生巨大变化。而这不仅是技术方面的革新,更是在深层次全面颠覆艺术的本质和创作者的核心地位。
AIGC的生成模式是以海量数据为基础,以不断调整算法为主要途径来实现的,在不断的训练过程中,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分析、学习并提取其中的统计规律与模式,进而预测和生成最可能的输出结果。在这一过程中,原来以个人生活体验、美感追求和创造为核心的艺术作品会产生新的表达规律:就是由算法根据已有数据择优选择最符合或最接近已有资源的元素进行组合再创造。实际上,这种所谓的“高效”工作逻辑,更多是对过去的文字、图像、声音等数据资源的重新“拼接”,这也正是其所隐藏的价值倾向在该语境中没有被人们加以认真思虑的理由之一。
比如,如果训练所用的数据全是某一类的图像资料,那生成的作品也很可能是对这类图像风格的延续,甚至会强化某种特定的审美品位与文化偏向等。在这里所说的“偏见复制”,无疑具有重大的道德价值意义,即将无意识的技术操作变成设置文化偏向性的操作方式。
更为核心的本体论困境在于创作意图的缺席。与人类艺术基于思想表达、人际交往及自我反思的生存论意图不同,AIGC仅是在数学逻辑下遵循语法规则进行的符号排列组合,缺乏内在的精神指向与情感支撑。这种“意图真空”导致了艺术作品道德规约的失效,正如本雅明所言,“灵韵”的消失不仅是机械复制技术的后果,更象征着人类主体性在算法逻辑中的被迫退场,艺术作品由此沦为缺乏灵魂维度的形式空壳。
系统内生的“道德缺失”倾向导致了责任归属的虚无。作为非道德主体,算法模型无法识别内容的伦理风险或承担伤害责任,而创作者、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责任界限模糊,致使伦理监管出现真空。在“技术中立”的假象掩护下,审美偏见与社会刻板印象得以潜移默化地重塑公众的认知。由此可见,AIGC绝非价值中立的技术系统,而是一个重构了人、技术与社会关系的隐性伦理结构。未来的艺术伦理学必须透过技术表象,挖掘其背后的风险逻辑,才能构建出适应当下的人机共生新伦理形态。
艺术伦理价值的新演变与应对路径
从工具伦理向共生伦理
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艺术创作是基于“人本伦理”的状态,创作完全由人主导,艺术伦理紧紧围绕人的创作动机、情感表达、社会责任,聚焦于艺术家的真诚、审美、道德判断以及社会批判力;技术也只是媒介,并不涉及伦理,不需要对技术进行伦理反思。
约21世纪初至10年代中期之前,技术依然局限于“工具伦理”的层面:技术不过是人的意图延伸,人类具有最终的掌控权,技术并不具备任何自主性,一切技术手段、功能以及价值等都是基于人类的设计者、使用者根据自己的目的打造出来的;无论是古代的机械装置,还是早期的信息技术和智能系统,在当时只是被当作服务于人并听从于人的意志的一种被动工具。这一时期的伦理大多是关于是否应该用或者怎么去用这些工具。“人控论”是该阶段的核心观点:人是主动方,而人手中掌控着关于技术的一切的设计、应用、规制的主导性权力,物化的技术只是被动一方,而不存在自身的决定能力以及任何的道德责任。
与此同时,人类应当以明确的制度规范来规训各种制度程序下对技术的应用方式,防止技术可能带来的各种危险,从而实现符合人类所期许的社会秩序与伦理正义。此时期的伦理考虑大多着眼于技术服务人类、工具性的思考逻辑,倾向于维护人类群体中的安全、隐私和平等的基本价值诉求。
近两年来,伴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风生水起,技术伦理从原来单纯“被作为”的立场开始走向共生型伦理新阶段,即基于人工智能的发展,人类自身的角色已经发生极大变化:一方面其不再纯粹为工具而存在;另一方面,作为AI呈现出来的“自主化”水平已经可以“自由”地参与包括艺术创作在内的诸多领域之中,实现了人类与AI的合作。
那么,伴随着全新的人机交融形式的不断出现,受人工智能深刻影响所产生的社会秩序将如何建立起伦理规范呢?答案就在共生型伦理之中——确立起人机共担的责任,寻找清晰明了的人机协作关系、保证情感真实和价值多样,严防技术“自主化”。同时,AI也是人的意图的外延,它参与了艺术生产以及文化生产的过程。因此,AI下的艺术伦理从“怎样用”转变成了“如何人机协作”,由此它也发生了由工具伦理转向共生伦理的重大改变。
艺术伦理价值变化的应对机制建构与实现路径
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伦理冲击,首要的应对路径在于确立协同主体性下的透明共责机制。在由艺术家与算法共同参与的多元创作样态中,应明确人类作为伦理主体的中心地位。尽管AI生成的图像或文本在形式上具有美感,但其本质仍是人类构建模型、筛选数据及设定参数的产物,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判断能力。因此,应建立覆盖研发方、平台方及使用者的全过程责任溯源体系,将第一责任归于人类主体,以规避“无人担责”的伦理风险。在此基础上,推行透明的署名与授权制度,如在插画或广告作品中明确标注“AI协助”或“人机协同”的角色分工,通过明晰权责边界,实现创作目的与技术手段的伦理统一。
其次,在情感维度上,需通过“情感介入式”的创作模式优化AI生成内容的情感真实性。艺术伦理的核心价值源于人类真实生命体验的传递,而算法生成的“形式化情感”本质上是对情绪符号的数学拼接。为破解此困境,应在模型训练阶段引入多元情感语境数据,并在指令输入环节要求创作者注入个人叙事意图与文化背景。这种干预机制能赋予技术生成内容以人文温度,使AIGC作品从单纯的计算机结果回归为具备道德支撑与情感支撑的艺术表达。
再次,构建全流程的安全风险治理框架与伦理标签体系是打破技术“黑箱”、重建大众信任的关键。平台方应履行“伦理之门”的把关责任,从侧重事后监管转向事前预警与动态监测并重,利用风险标注、内容生成流程追踪码等手段实现全链条可识别性。伦理标签体系应内嵌于技术代码底层,涵盖技术生成路径、情感介入程度及权责结构等核心信息。这种制度化的伦理设计,通过元数据或区块链技术记录作品的“算法履历”与伦理脉络,不仅能有效防范虚假生成与算法偏见,更能建立起人工智能艺术的透明性信任机制,防止表面的真实感遮蔽创作的真相。
另外,推动多元审美与文化多样性的保护机制是抵抗审美同质化的重要途径。应跨学科协作进行“文化基因数据库”的构建,将非遗、小众族群艺术及亚文化符号转化为AI可理解的数据格式,从“数据殖民”迈向“文化反哺”。如利用计算机技术提取新西兰少数民族毛利人的树皮画等珍贵艺术品的几何纹样与文化特征进行算法建模,既能保留文化原貌,又能为现代创作注入独特的艺术基因。由此,通过完善审美多样性评价机制与“技术—伦理”双轨制衡机制,能够有效提升小众文化在数字时代的生存空间,促进包罗万象、多元共生的数字文化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图2)。
图2 可灵AI生成示意图 关键词:人手触碰机器手、米开朗基罗风格
余 语
生成式人工智能并非艺术主体的威胁,而是为其发展提供了新契机。人类艺术主体性将在与算法的“协商共治”中实现范式升级,通过健全多元审美评判体系、重构人机共创的双轨制衡机制及协同运行模式,使艺术作品在实践中贯注价值取向。构建“伦理可持续的智能艺术生态”是未来的核心议题,需在理性实践中寻求AI的长尾效应,平衡技术进步与人本关怀。当多元文化借AI手段超越藩篱、异质审美在数字空间和谐共存,这种包罗万象的共生状态即是生成式AI时代的伦理旨归,也是数字文明下人类呵护自身核心文化、赋予艺术生命力量的必然路径。
作者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艺术学院戏剧影视专业2024级硕士研究生
一审|屈婷
二审|刘礼福
三审|武文龙
排版|小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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