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编造案例被提交法院,情节严重可依民诉法处理
裁判要点:诉讼参与者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恪守诚信原则。若向法院提交的是借助人工智能生成、且未经过筛查核验的虚假案例,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为严重的,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理。
2025-18-2-494-001 / 民事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5.04.10 / (2024)京0112民初1906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12.22
任某璐诉曹某、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借助人工智能生成且未经甄别核实的虚假案例之处理规则
关键词 民事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诉讼诚信原则 人工智能 虚假案例 妨害民事诉讼秩序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任某璐诉曹某、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任某璐委托宁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庭审结束后,为支持本方主张,杨某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并在其中援引了两个与本案事实及争议法律问题相近的案例。该两则案例显示,对应案件案号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01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 01民终12345号。通州区人民法院以案号为检索关键词,通过相关平台查询并调取了相应裁判文书。
法院将检索到的裁判文书与杨某提交的案例进行对照、核查后发现:杨某提供的两则案例在事实细节、法律争议及裁判思路上与本案高度吻合,表面上具有较强参考意义;但实际上,两则案例所描述的事实与对应案号真实案件的事实情况完全不一致。经承办法官询问,杨某承认,这两则案例系其依据本案事实提炼关键词和争议焦点后,多次向某人工智能语言模型软件提问所得,其在未加核实的情况下即将两则案例写入代理意见并提交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2024)京 0112 民初 19067 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曹某赔偿原告任某璐158273元;二、驳回原告任某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该院在判决书中对杨某提交虚假案例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载明:“本院对此予以批评,希望原告代理人以此为戒,在向法院提交参考案例、法条时,应做好检查与核验,确保内容真实、准确,不得放任人工智能模型生成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司法秩序。”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于杨某提交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获取且未经甄别核实的虚假案例这一行为,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据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时,均应遵守诚实信用要求。其具体体现,不仅包括如实陈述、合法举证,也包括向法院提交的参考案例、法律条文等诉讼材料应当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