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AI伦理审查新规
日前,工信部等十部委共同发布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为国内AI伦理审查与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该《办法》详细界定了审查的适用范围、服务促进机制、实施主体、工作流程及监督管理要求。针对AI科技活动的特性,文件明确了申请受理、常规及简易审查、专家复核及应急处理等多种程序,旨在规范AI活动的伦理治理。同时,为了完善服务体系,文件从标准制定、服务机制、创新激励、宣传教育及人才培养五个维度提出了具体措施,助力企业增强伦理风险防控能力。
《办法》秉持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的原则,通过确立伦理审查规则,强化治理效能,确保AI负责任创新,从而为我国AI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前,工信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2022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2023年9月,科技部等十部门发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加强科技伦理治理。随着AI技术赋能各行各业,算法歧视、深度伪造等伦理风险日益凸显。加强AI伦理治理是坚守科技向善、保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此背景下出台《办法》,既是落实顶层设计,也是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办法》与现行AI治理法规如何衔接?
《办法》与现行相关政策法规实现了有效协同。
《办法》与《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紧密衔接。《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是通用的综合性规定,明确了统一要求。《办法》在此基础上,结合AI特征,在适用范围、材料要求、审查重点及简易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更具针对性。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在深度合成、算法推荐、生成式AI服务等领域实行行政审批且已明确科技伦理要求的AI活动,可免于专家复核,以减轻企业合规压力。
此外,《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处罚。
三、AI科技伦理审查流程及重点是什么?
《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活动负责人向本单位委员会或服务中心提交材料;
受理:委员会或服务中心根据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开展审查:委员会或服务中心采用一般、简易或应急程序进行审查;
专家复核:纳入复核清单的活动,经初步审查后需申请专家复核;
作出决定:审查后作出批准、修改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诉:对决定有异议可向委员会或服务中心提出申诉;
跟踪审查:对批准的活动进行定期跟踪,一般间隔不超过12个月,复核清单活动不超过6个月。
委员会或服务中心重点审查人类福祉、公平公正、可控可信、透明可解释、责任可追溯及隐私保护等方面。同时,还需核查人员资质、活动价值、风险受益比以及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等。
四、哪些AI活动需要专家复核,具体流程如何?
《办法》第三节及附件规定,需专家复核的活动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对人类行为、心理及健康影响较大的人机融合系统研发;
二是具有舆论动员和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及应用系统研发;
三是面向高风险场景的高度自主自动化决策系统研发。
需先通过本单位委员会或委托服务中心的初步审查;再由单位申请专家复核。中央企业及直属单位报请主管部门,其他单位报请地方。主管部门成立专家组复核初步审查意见,并在30日内反馈。服务中心依据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并加强跟踪审查(间隔不超过6个月)。若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审查。
五、办法在服务与促进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办法》专设第二章“服务与促进”,从标准建设、服务促进、鼓励创新、宣传教育、人才培养五个方面提出务实举措,旨在解决企业伦理治理中技术不足、标准缺失及工具匮乏等问题。
一是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标准制定,凝聚共识;
二是完善服务体系,强化监测预警、检测评估等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是支持伦理审查技术创新,鼓励企业运用技术手段防范风险;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伦理意识;
五是推动职业和课程体系建设,培养专业人才。
工信部联科〔202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网信主管部门、科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网信办
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协
2026年3月20日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AI科技活动伦理治理,促进公平、公正、和谐、安全和负责任创新,推动AI产业健康发展,依据《科技进步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开展可能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AI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查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开展AI活动应将伦理要求贯穿全过程,遵循增进福祉、尊重生命、公平公正、合理控险、公开透明、保护隐私、可控可信等原则。
第二章 服务与促进
第四条 建立完善伦理标准体系,推动制定各级标准,支持国际交流合作。鼓励高校、机构、企业等参与标准制定与验证。
第五条 推进服务体系构建,强化监测预警、检测评估等服务,提升企业防范能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
第六条 鼓励高校、机构等开展审查研究,支持技术创新,强化技术手段防范风险,推动数据集开源,研发通用工具,推广伦理产品。
第七条 开展宣传教育,发挥社团作用,鼓励公众参与,提升伦理意识,引导媒体针对性宣传。
第八条 支持开展教育与培训,推动职业和课程体系建设,培养人才,促进交流。
第三章 实施主体
第九条 高校、机构、企业等是责任主体,应设立伦理委员会,保障独立工作,鼓励相关认证。
第十条 委员会章程、组成及职责应依规执行,成员应具备技术、应用、伦理、法律等背景。
第十一条 地方主管部门可依托相关单位建立服务中心,提供审查、复核、培训等服务,不得同时提供审查与复核服务,接受监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适用范围内的活动负责人应向本单位委员会申请,或委托服务中心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活动方案、资质、人员、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