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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力斯观察 | AI进入司法领域:爱尔兰法院发布重要指引

发布时间:2026-04-16 18:43来源:微信阅读:4

2026年4月8日

自2022年11月ChatGPT问世以来,各个领域都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诉讼也不例外。各司法管辖区的法院都在努力应对这项革命性技术带来的挑战,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见。

Guerin诉O'Doherty案的判决

2026年3月,爱尔兰上诉法院在Guerin诉O'Doherty案([2026] IECA 48)中首次就在诉讼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问题向律师和诉讼当事人提供了指导意见。该判决涉及被告Gemma O'Doherty针对其诽谤诉讼撤销申请被驳回一事提起的上诉。

法院驳回了O'Doherty女士的上诉以及全部八项上诉理由,指出O'Doherty女士的大部分陈述和申诉涉及的问题要么与该上诉无关,要么与下级法院拒绝撤销诉讼是否存在错误这一问题无关(第27段)。

O'Doherty女士作为自诉人,在准备上诉案自身的书面陈述时使用了人工智能,但她并未事先告知原告律师自己使用了这一技术。法院认定O'Doherty女士的陈述中包含多项“虚构判例”;这些判例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无法证明其试图确立的主张。这导致原告的律师为了查找这些并不存在的判例耗费了时间和费用。

法院强调,无论是否有代理律师,所有当事人均有义务不误导法院。这包括不得依赖缺乏法律依据的判例或是在此基础上提出陈述。法院还指出,律师受专业和职业道德义务约束,而这些义务不适用于自行诉讼的当事人,但因本案中未涉及此类义务,故未对此展开论述。

法院关于使用人工智能的指导意见

爱尔兰上诉法院为协助各方当事人(无论是否有代理律师),提出了以下普遍适用的指导意见:

各方当事人有权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案件研究,但须负责任地使用,且不得依赖缺乏依据的所谓判例或在此基础上提出主张来误导法院(即使无意也不行)。

在所有使用人工智能的情况下,各方均应明确告知其他当事人及法院其使用人工智能的事实。

自行诉讼的当事人对其最终的书面或口头陈述承担与律师同等的责任。

因此,任何当事人若在研究中使用人工智能,都必须独立核实其陈述的准确性以及所援引的,据称用于证明所主张论点的判例的真实性,这一点很重要。

任何一方在未核实某项判例确为法院的真实判决且确为(或至少可以说是)所主张论点依据的判例之前,均不得援引该判例。

不当使用人工智能的后果

法院对不当使用人工智能提出了严正警告,指出此举会耗费时间和费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负担,可能损害司法公信力,并误导法院。法院强调,若当事人违反这些指导方针使用人工智能且此类不当使用可能误导法院,法院可酌情实施各类处罚。

对O'Doherty女士而言,幸运的是法院此次未对其做出任何不利裁定,理由是提交陈述时诉讼当事人尚未获得关于在诉讼中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材料时对其他当事人及法院所承担义务的指导意见。

这意味着今后所有在爱尔兰法院出庭的诉讼当事人及律师都不得不确保遵守上述指导意见,否则将面临不利推论和处罚风险。

律师须知

就近而言,开曼群岛法院至少已发布了两项涉及自行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当使用人工智能的判决(参见我们先前的博客:开曼法院就法律文书使用人工智能发出警告)。法院的警告让律师们再无任何借口。

而在其他司法管辖区,遗憾的是已出现多起律师被认定不当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案例。这不仅导致他们的职业声誉受损,还带来个人承担诉讼费用的命令。例如在新加坡,近期因不当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法院下令一名律师个人承担800新元的诉讼费用(该律师将责任归咎于其助理使用人工智能)——参见Tajudin bin Gulam Rasul诉Suriaya bte Haja Mohideen案 ([2025] SGHCR 33)。

至此,律师理应已深刻认识到人工智能的局限性及常见陷阱。无论是否存疑,始终须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核查。